「高雄市公寓大廈輔導管理自治條例」已於今(19)日公布實施,6樓以上公寓大廈應於1年內強制成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另將針對84年6月29日(含當日)前取得建造執照6樓以上之公寓大廈公告分類分期分區,加速管理組織成立與正常運作,以提升住戶居住品質及安全。 工務局局長楊欽富表示,將針對84年6月29日(含當日)前取得建造執照6樓以上之公寓大廈,公告分類分期分區於1年內強制成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加速管理組織成立與正常運作,以提升住戶居住品質及安全;84年6月30日後取得建造執照6樓以上公寓大廈應於今(4/19)日起1年內成立管理組織並完成報備程序。如經工務局輔導後仍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舉管理負責人,對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將處最高5萬元罰鍰。未依規定報備者將對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或管理負責人處最高3萬元罰鍰。 另外大樓如屬複合用途建築物,其營業場所已停業或歇業,該管理權人仍應依消防法規定辦理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申報,如有阻礙或規避消防局執行檢查時,賦予消防人員強制執行檢查之公權力,並對未依法辦理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申報大樓,將處管理權人最高5萬元罰鍰。 工務局表示,維護民眾住的安全是市府的責任,「高雄市公寓大廈輔導管理自治條例」今(4/19)日公布實施,尚未成立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社區應儘速成立,工務局已有2個輔導團隊可協助輔導,北高雄區(鼓山、三民、左營、楠梓、橋頭區以北) 輔導廠商為「高雄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商業同業公會」,連絡窗口為蔡總幹事(電話:0933313814);南高雄區(苓雅、前金、新興、大社、大樹以南) 輔導廠商為「台南市物業管理發展協會」,連絡窗口為楊協理(電話:0912989421),若大樓尚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請連絡上述窗口,或電洽工務局建築管理處第六課黃先生(3368333轉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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