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極門案延宕26年未平反 行政機關在怕什麼? 【記者司馬玲/台北報導】2022年10月24日,近三十民團響應聯合國日,特於台灣大學霖澤館舉辦響應聯合國日論壇,並以《呼籲政府落實轉型正義 平反冤案》為主題,表示太極門案延宕26年未得平反,是國家不義。第四場次論壇中,與會來賓呼籲,施政必須要回應時代性,政府應正視解決太極門案所代表民主法治的積極性,平反太極門冤案,刻不容緩。 與會人士指出,太極門案宛如潘朵拉的盒子,揭出我國法稅暗黑亂象。其中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文舟認為,財政部應廢除稅務獎勵金,回歸公務員考績常軌。他表示,稅務獎勵金及執行績效獎勵金迄今無法源,且與公務員現有考績獎金、年終獎金重複,而其發放對象與標準是否公平合理,對於為了獎金而不當查稅、造假、超額強制執行等問題,既不明文承認,也不禁止,繼續任由行政機關編列預算,用人民繳納稅款支付各種名目的獎勵金,顯然違反依法行政原則,實非法治國家的常態。近年政府稅收超徵頻頻,顯示政府長期未能精準預估歲入外,不免令人聯想到是否稅務獎勵金制度發揮了激勵作用。無論如何,獎勵金制度不利於納稅者基本權利保障,阻礙稅捐行政的革新與進步及漠視社會貧富差距擴大的問題,終將減弱人民守法納稅的動機,民怨沸騰,終將引起政治動盪危機,不可不慎。 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黃俊杰指出,國人非常重視稅捐繳納的正確性。如果不能合乎正確性原則,或不能確定應繳稅額,造成之後必須退稅或其他請求權,會造成公權力行使浪費。他表示,依釋憲688號解釋,繳納稅捐的兩個原則是正確與效率,但地價稅為了行政效率,將每年8月31日作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而不看擁有土地的天數,雖符合形式合憲性的法律要求,但是不符合真正稅捐的負擔公平的實質合憲性,影響重大。黃俊杰認為納稅期間的扣除如果對納稅者不利,應有法律與自治條例的規範,案例顯示,有一些個案的剔除沒有經過法律肯定與授權,在形式合憲性的要求上就出問題。 會計師蔡文精認為太極門案是歷史上典型必須平反案例。他表示,稅法的裁罰,除了要懂稅法外,也應懂得民間交易的樣態。他表示目前財政部鼓勵公司行號用財政部系統開立發票,從源頭掌握各公司行號發票開立狀況。然最近有客戶申訴,已在財政部網站開發票,卻因該網站資料無法直接轉檔至營業稅申報系統,導致申報上的逃漏稅,而被處以至少0.5倍的處罰。此案明顯並無故意逃漏稅意圖,後經與財政部納保委員會溝通,得以更正。蔡文精表示在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規定,行政裁罰若發現重大瑕疵時,可對原處分做無效的宣告。事實上太極門稅案,為何5個年度都一樣,只有1個年度做出違法處置,明顯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11條所指的重大瑕疵。同時行政程序法第112條規定,行政處罰若是一部分有效,一部分無效,其他部分都還是要宣告無效的。蔡文精呼籲財政部應正視太極門案事實真相,匡正錯誤。 會計師林光炫則以美國所得稅徵收程序淺談我國稅捐徵收程序之粗暴。他表示,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前項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稅捐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並依法提起訴願。」 林光炫指出美國所得稅徵收程序,當納稅人向稅務法院提出起訴,稅務法院裁決前,稅務局不能核定稅收。若納稅人不起訴,必須90天期滿才能核定稅收。核定稅收後,60天內簽發催繳稅款通知(notice and demand),納稅人有21天付款期,聯邦稅務局需在強制執行前30日向納稅人發強制執行預告(notice of intent to levy)及正當程序聽證(collect due process hearing)通知。當納稅人提正當程序聽證,在正當程序聽證過程中,相關的強制執行措施必須中止。對於正當程序聽證的結果,如果納稅人向法院起訴,強制執行措施也應中止。反觀太極門財產被違法強執,財政機關十分蠻横,不止違法超額查封財產,也違反公政公約第18條、第22號一般性意見及強制執行法第53、113條,違法查封及拍賣太極門修行道館與修行聖地。而國稅局聯手執行處,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未告知當事人,突襲式提前續行執行。甚至以立可白塗改公文書,掩飾違法強制執行。 國立台灣大學政治學系暨社會科學院公共事務研究所教授黃錦堂表示,太極門案給行政機關一個民主治理的實戰經驗,施政必須要回應時代性,黃錦堂提醒大家思考行政機關怕什麼?國賠責任?還是公務員懲戒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