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今(5)日據通報前鎮區建築工地,承造人使用大型吊車將吊卡車吊掛至施工樓層,在道路上進行吊運作業時,未設置防止人、車進入作業範圍內之防護措施,且未使作業人員配戴具有反光帶之安全帽及施工背心,業已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本府勞檢處稽查後將依規定予以裁罰。
工務局亦立即派員會同高雄市土木技師及建築師公會專業技師現勘,查該處除有將吊卡車吊至施工樓層之情事,並發現貨梯開口無防墜網具墜落風險,未有設置安全維護設施,因違反建築法第63條:「建築物施工場所,應有維護安全、防範危險及預防火災之適當設備或措施」,依同法第89條處承造人9萬元罰鍰並勒令停工,及重新全面檢視安全措施,俟完成改善後再行復工。
‧本站為言論自主平台,相關圖文上載皆設有追蹤機制,網友請謹慎發言,勿涉及人身攻擊!如面臨法律糾紛,本站有權提供發稿人、回應人資料予相關單位。 ◎服務條款 ‧Copyright ©新文媒體有限公司 Sherry ‧ ‧本站最佳顯示IE 5.5 以上版本 解析度 800 X 60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