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訊】炎炎夏日,南部地區常見清涼飲冰品人手一杯,為維護市民食用飲冰品之衛生安全,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繼今年(109年)7月公布首波(4-5月)飲冰品抽驗結果後,衛生局於109年6-7月持續會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南區管理中心,針對轄內連鎖與非連鎖手搖飲店、冷泡茶、冰果店、冰品店、超商超市、人氣餐廳、工廠、冰塊製造業等場所之飲冰品聯合稽查共71家次,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尚符合規定,抽驗飲冰品及配料等計92件,其中1件百香果粒標示不符、1件茶包原料檢出農藥殘留與規定不符,2件飲品及1件冰品初驗衛生標準不合格,經再次抽驗複驗已合格,本次飲冰品抽驗合格率為98 %(詳如附件)。
衛生局於109年6月至7月間共計抽驗飲冰品及配料等共92件檢體(包含飲料16件、冰塊10件、冰品21件、茶葉21件、配料13件及果漿濃縮液11件),其中飲冰品、冰塊及熟配料檢驗衛生標準 (生菌數、大腸桿菌群及大腸桿菌),初驗結果有3件(2件飲品、1件冰品)不符規定,經通知業者限期改善,再次抽驗結果全數符合規定;另抽驗21件茶葉原料檢驗農藥殘留,其中1件紅茶包檢出農藥不符規定,皆已飭令同批產品下架並追溯來源係本市業者已依法予以行政裁處新台幣6萬元整,另抽驗11件果漿濃縮液檢驗防腐劑、著色劑、甜味劑,結果有1件百香果粒外包裝標示含色素黃色5號,惟檢驗結果未檢出該色素,疑涉標示不實已移請所轄衛生局處辦。
衛生指標菌如超過標準即表示業者在製作過程當中的衛生狀況、食材、器具、包裝過程可能遭受污染,或工作人員的個人衛生狀況不佳所造成。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及同法第48條第8款之規定,經命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茶葉原料檢出農藥殘留不符規定,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如無法提供交易憑證致無法追溯來源者,依同法第47條第12款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食品標示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違反者依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可處4萬元以上4百萬元以下行政罰鍰。
衛生局提醒消費者選購飲冰品可選擇商譽良好之店家並且留意現場作業人員及作業環境之衛生,另建議消費者購買後2小時內食用完畢,或以適當溫度(冷藏:7℃以下、冷凍:-18℃以下)存放,以免造成細菌滋生或變質。以上稽查結果,可逕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khd.kcg.gov.tw/)食品衛生專區及食安地圖網站(https://foodmap.kchb.gov.tw/)查詢。若有任何食品衛生問題,歡迎逕洽衛生局食品衛生科(洽詢專線7134000轉食品衛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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