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訊】旗山區大林段轉爐石級配料因錯置、錯用回填至農地而為法院判決為事業廢棄物,依廢清法第71條規定,主管機關得命事業、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仲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者、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另依同法第30條規定,事業委託清理其廢棄物,應與受託人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責任,中聯公司為該轉爐石級配料生產者,其所委託者萬大公司既有錯置、錯用回填至農地之行為,中聯公司自應負連帶清理及環境改善責任。
旗山區大林段轉爐石級配料回填案公民訴訟經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後,環保局依行政法院判決意旨及廢清法要求相關清理義務人(黃胤鴒、戴文慶、建發公司、萬大公司及中聯公司)清理,清理義務人提出訴願後均遭駁回,後續黃胤鴒、萬大公司及中聯公司提出行政訴訟亦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足見中聯公司應負擔清理責任,要無疑義。
按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規定,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中聯公司行政訴訟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1審判決駁回,現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第2審審理中,本局命中聯公司限期清理旗山區大林段轉爐石級配料之行政處分,自不因中聯公司提起上訴而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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