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公寓大廈的管理維護,提升住戶居住品質及安全,高市府已於今(111)年4月19日公布實施「高雄市公寓大廈輔導管理自治條例」,針對本市84年6月29日以前之6樓以上大樓,工務局已分別於5月12日及9月8日公告各大樓應自公告日起1年內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其所在轄區區公所報備,而84年6月30日以後之6樓以上大樓則應於自治條例111年4月19日公布實施日起1年內成立管理組織,讓管理組織得以正常運作並提升住戶居住品質及安全。
工務局局長楊欽富表示,管理費未繳納、房間漏水上層住戶卻不配合修繕及拒絕分擔修繕費用、霸佔樓梯、走廊及堆積雜物等,這些違規住戶破壞大樓居住品質的行為,都是大樓沒有成立管理組織常見的情形,如果大樓有管理組織可先行勸導、溝通及協調,違規住戶不改善管理組織可報請主管機關或法院處理,改善大樓居住環境。工務局已委託專業廠商輔導及協助大樓成立管理組織,有需要大樓住戶可向該局提出申請。
工務局表示,依高雄市公寓大廈輔導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工務局公告1年後大樓如仍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舉管理負責人,可處罰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最高5萬元的罰鍰,若已成立管理組織而未向區公所報備者將對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或管理負責人可處罰最高3萬元罰鍰。維護民眾住的安全及社區正常且合法地運作,是市府的責任,也責無旁貸,請尚未成立管理組織的公寓大廈社區應儘速成立,以免受罰。如成立管理組織之過程中,有相關疑義或困難,可電洽工務局建築管理處第六課黃先生(3368333轉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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