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105年公告實施,各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於110年4月30日公告實施,依據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各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4年內,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亦即114年4月各縣市功能分區圖公告之日起,區域計畫不再適用,國土計畫正式全面上路。
都發局表示,110年4月公告之高雄市國土計畫屬指導性質之計畫,目前地政局辦理公開展覽之高雄市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則係將全市土地按土地特性、環境限制及未來發展需求,依其適宜發展程度,依照全國國土計畫所規定的各個功能分區劃設條件,分別劃設為國土保育、海洋資源、農業發展及城鄉發展等4大功能分區及其分類,未來將於114年4月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實施後,進行全市土地使用管制。
都發局指出,目前非都市土地係依據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鄉村區等10種使用分區,並編定為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等19種使用地,114年國土計畫正式上路後,將不再有前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而是改劃設為四大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並依據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管制。
另外,國土計畫正式上路後,高雄市都市計畫地區(包含農業區)係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依據國土計畫法制度設計,未來都市計畫區內土地仍應依都市計畫法及其相關法令管制,土地開發及使用權益原則不受影響。
此外,內政部營建署也一再表示,為了確保既有合法使用者的權益,已經在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中明文規定,即使未來被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原先於區域計畫法核予的使用項目及使用強度都會給予保障,請民眾可以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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