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訊】事業單位如有僱用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勞退舊制)之勞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估算今年所需之退休金,如有不足,應於3月底前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差額。勞工局表示,未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之事業單位,依法將可處9萬元以上至45萬元以下罰鍰,呼籲事業單位盡快依規定辦理。且勞工局為協助勞工朋友與事業單位瞭解相關提撥規定與估算方法,也特別偕同勞動部連辦4場「勞工退休金制度及法令宣導會」,歡迎至勞工局網頁報名或電洽 (07)812-4613轉222諮詢。
勞工局指出,雖然自94年7月1日起施行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惟如仍有於施行前受僱選擇適用勞退舊制,或保留舊制工作年資且尚未結清之勞工,於勞工符合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要件時,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所定標準,依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其工作年資,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且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30日內給付退休金。
勞工局補充說明,針對僱有勞退舊制勞工的雇主,除應依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外,且應預期勞工於今年符合自請退休資格者,包括一、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二、工作25年以上者。三、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或屬年滿65歲;或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而可得強制退休者的退休金,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是否足夠支應,倘有不足,雇主應於3月底前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勞工局也已依相關提撥現況,行文通知轄內1,340家事業單位確實辦理,以保障勞工退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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