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民國110年1月18日中午有一行人行經高雄市苓雅區大順三路183號至189號間之人行道鋪面,遭突起之鋼釘絆倒,而向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申請國家賠償一案,由於其請求之賠償金額無法達成共識,協議不成立,因此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欲求償新台幣134萬4,678元。
養工處澄清,該處於審判中所提出相關路段人行道之日常巡查修補照片,並無媒體報導所稱相片造假情事,並經法院判決賠償原告5萬9,9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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