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府今(26)日市政會議審議通過「高雄市地方稅分期繳納辦法」,協助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之納稅義務人完成納稅義務,以減輕其負擔。
財政局長陳勇勝表示,考量納稅義務人如發生實際困難,致稅捐逾期繳納,將遭加徵滯納金或移送強制執行,可能造成不可恢復之損害,爰訂定本市地方稅分期繳納辦法,幫助民眾分期納稅。
本市地方稅分期繳納實施方式,說明如下:
一、適用稅目包括: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印花稅、特別稅及補徵之土地增值稅、契稅。
二、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或補徵應納稅款達新臺幣10萬元以上,可於繳納期間內向本市稅捐稽徵處申請分期繳納。
三、為照顧實質經濟弱勢者,個人如領取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急難救助或醫療補助及中低收入戶、非自願性離職等,申請分期繳納,免予加計利息。
四、分期期數依稅額級距分2期至36期;如屬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案件,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陳勇勝局長進一步說明,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6條明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低收入戶者,得申請免計息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為落實愛心辦稅,本府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的授權,訂定本市地方稅分期繳納辦法,將於發布後施行,透過提供分期繳稅措施,協助發生財務困難的納稅義務人渡過難關。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本市稅捐稽徵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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