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訊】依《勞基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僅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才得簽訂「有期限」的定期契約(例如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僱用替代人力),只要是「繼續性工作」就應為「沒有期限」的不定期契約。按現行勞動基準法之規範及勞動市場之僱傭型態以繼續性工作為一般常態,非繼續性工作為例外,不容許雇主恣意與勞工簽訂定期的勞動契約。
有關陳麗娜議員主張大同醫院現職定期契約員工應予轉正一案,為保障醫事人員勞動權益,勞工局於11月27日派員至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下稱高醫)及大同醫院進行勞動檢查,發現高醫現職定期契約人數為100人,抽查中後續釐清工作樣態;大同醫院現職定期契約人數為47人,其所訂定之定期契約均涉違反《勞基法》第9條第1項規定。
勞工局指出,大同醫院簽訂定期契約之勞工,與其他簽訂不定期契約勞工之工作內容大致相同,如獲轉正後改簽訂不定期契約。相關定期契約職缺計有門診/櫃台護理師、衛教護理師、職能治療師、人事招募組員、醫事檢驗師、營養師、職安管理師;查上開職務應屬有繼續性工作,依法應為不定期契約。勞工局後續將依行政程序審理,違反者得處2-30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
勞工局表示雇主違法濫用定期契約,先以較低的工資等勞動條件進用,造成勞工低薪且誤以為每年聘約到期後,勞資雙方間的勞動契約也就自動終止,雇主得恣意決定是否繼續聘任,未獲續聘者亦不給予資遣費,已違反《勞基法》規定,勞工局將嚴查重處,以維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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