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能政府為民主政治之基礎,更是人民期望的政府體質。為此,我國已於民國104年5月20日由總統公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將公約基本規範轉化為內國法制,作為政府反貪腐法制和政策的指引。正如公約前言所述:貪腐對社會安全及穩定構成嚴重威脅,破壞民主體制、價值觀、道德觀與正義,並危害永續發展及法治。 政府凡百措置,均與採購關係密切。政府採購為國內經濟的重要部分,每年財務、勞務及各種服務採購支出占GDP比重甚大。雖然現行《政府採購法》中已訂定各種反貪腐規範,仍無法杜絕採購貪瀆問題。採購人員身負重責大任,唯有奉公守法,明辨義利,才能以一己之專業,為民興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