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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公務人員觸犯情蒐、洩密的刑責

有道是:「沒有安全,就沒有一切」,對於他國情報蒐集的齊全性有助於一個國家的富強和戰術研擬。情報蒐集的管道越多越代表著被情蒐的國家情勢越是危急,不法份子和中共匪諜無所不用其極,針對台灣採取各種方面的吸收。不論是國防、軍事、武器發展等軍中任何資訊或是大小動態訊息,中共都想一網打盡。 近年來,國軍不肖軍人觸及情蒐案、洩密案而言,種種跡象都能指出國軍單位有百密會有一疏的疑慮,尚實諸因為國軍機密資訊管控流程尚未落實,舉凡為機密公文、資料的加密、保管歸檔,或是因稽核作業流於紙上談兵。或為,尚未察覺周遭人員的危安因子、過於失常的行為與言語舉止等,才會致使不法份子有鑽入資安鏬隙的契機,更甚達成從對個人到對國家的重大國安問題及重大之公共利益的損害之肇生。 公務人員所任職國家的鐵一般穩定薪水、穩定的退休俸飯碗,是一般上班族所稱羨的職業。有的不肖公僕卻是不懂得知足,不法的匪徒常利用他們貪小便宜或是「偷雞不成蝕把米」的心理,進一步吸收人員而情蒐,對於國家的公部門就造成嚴重的損害和單位的廉政純淨,更對於國家損害極大,簡直是恩將仇報的行為。其犯案人員則依照國家情報工作法第31條規定: 「現職或退 (離) 職之情報人員為外國或敵對勢力從事情報工作而蒐集、洩漏或交付資訊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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