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三:東吳大學法律系陳清秀教授指出,錯誤的確定判決,侵害人權,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給予救濟管道,若其新事實證據足以證明原處分確實錯誤時,行政機關應本於職權行使撤銷或變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