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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宗教論壇主席:縱容官僚迫害太極門25年 比極權國家更糟糕

歐洲宗教論壇主席:縱容官僚迫害太極門25年 比極權國家更糟糕 【記者林怡芬/台北報導】被檢察官違法濫權起訴的太極門,於14年前獲刑事三審判決無罪、無欠稅確定,國家還太極門清白是正義的勝利。之後國稅局卻凌駕法院,繼續違法開稅單,在人民與專家學者奮鬥24年後,國稅局將錯開的稅單更正為零,卻違法留下一個年度的稅單,相同事證卻不作相同處置,且與行政執行署聯手違法拍賣,將太極門師徒修行道場預定地收歸國有,再次淪陷的台灣人權與信仰自由要如何才能重獲勝利?7月13日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等25個民間團體,線上舉辦「太極門1219事件平反第十四週年論壇-法稅改革良方」,台灣及歐美等近40位重量級專家學者發表建言,期盼政府坦誠面對及改正錯誤,達成國家法稅改革,讓人人免受法稅苦難,讓台灣因真正的人權法治而強盛。「14年前,真理與正義在台灣獲得勝利,當時刑事法院最終判定,所有對太極門不當起訴,皆獲無罪判決。這是一項重要的判決,顯示台灣當時選擇在正義與民主的道路上!」歐洲宗教間宗教自由論壇主席Eric Roux表示,台灣是現今世界上偉大的民主國家之一,他無法理解,竟然會縱容少數官僚持續迫害一個已證明清白、和平、誠實的心靈修行團體長達25年,甚至連土地都被國家拍賣沒收?當一個民主國家開始偏離正軌,發生不公義時,其影響可能比發生在一個極權體制的國家時更糟糕。為什麼呢?因為這降低了整個世界的民主標準。其所傳達出的訊息是,不公義並不重要,無論你在哪裡,壞人都能戰勝好人,而且這世界沒有辦法對其究責。25年絕對是太長了!監察院調查出政府相關單位的違法錯誤與嚴重侵犯人權,卻沒讓此案件劃上句點。允許公務人員繼續濫用權力而不被制止,且無有效究責的制度,是須要被改革的。Eric Roux祈願今年太極門所受的迫害能終結,政府復原其財產和土地,讓太極門案的正義獲得徹底伸張。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清秀指出,錯誤的確定判決,侵害人權,應該要有管道能夠讓人民得到救濟。考慮衡平法理,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給予救濟管道,請求行政機關「本於職權」撤銷或變更已經確定之行政處分。由於其新事證明確,倘若其新事實證據足以證明原處分確實錯誤時,則本於依法行政原則,並保障人民權益,行政機關應本於職權行使撤銷或變更處分。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黃俊杰認為,對於人權的保障不要只從法的安定性去考慮,亦應考慮納稅者權利保護,不應過度的重視國家課稅權,而違法違憲。經過法院的實體判決確定,是否已經沒有其他的救濟管道?他認為應該以法院的實體判決是否合法合憲為前提,站在憲法及納保法的觀點多元多方位的思考。人民依照兩公約應該享有完整的權利與正當程序的保障權。國立高雄大學法學院財經法律學系教授張永明表示,太極門稅務案件為台灣近來受矚目之爭議稅務案件之一,其被國稅局認定涉稅之時間橫跨80至85年度,經行政救濟之後,迄今只有81年度之所得被認定為有應納稅額及處罰。由於太極門稅務案件係由檢調偵查刑案時移送,由國稅局負責再予以核課與處罰,並無規避納稅義務之需求與跡象,不同法院對於不同年度爭訟案件之審理,作成歧異結果之裁判,令人懷疑,具有爭議性。形成放任國家課稅權恣意行使,造成人民權利受損之現象。案件的公平正義必須做衡量,人民的權利應受到保障,以維護人民對司法的信賴。會計師林光炫認為,現代民主法治國家應體現有效、即時的救濟,執法者更應避免重蹈覆轍,積極杜絕冤案的產生。《公政公約》第2條明文,對於每個人依公約的權利或自由如遭受侵害時,締約國有給予「有效救濟」的國家義務,我國憲法第16條亦有規定。太極門案件民國96年最高法院判決認定,弟子贈與之敬師禮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屬於免稅所得,弟子互助代辦練功服等用品並非營利販售。與太極門掌門人夫婦無關,沒有欠稅的問題。然而冤案延宕至今,卻只有81年度的敬師禮被國稅局以檢察官不實的起訴書相關資料違法追稅及在行政法院枉法裁判下,在109年被行政執行署違法拍賣並強行收歸國有的太極門師徒修行道場預定地,屬公約所指的「禮拜場所」。故對敬師禮違法課稅、強占修行道場,皆侵害了《公政公約》第18條「思想、信念及宗教之自由」。長達1/4世紀而沉冤未雪的太極門案,國家以租稅手段迫害信仰自由,太極門師徒窮盡一切法律救濟程序,仍無法獲得完全公平正義的平反!在台灣這並非個案,應督促台灣政府真正地尊重人權並落實民主法治,人民方能在這塊土地上長居久安。圖一:7月13日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等25個民間團體,線上舉辦太極門1219事件平反第十四週年紀念論壇,台灣及歐美等近40位重量級專家發表建言,期盼政府坦誠面對及改正錯誤,讓人民免受法稅苦難。圖二:歐洲宗教間宗教自由論壇主席Eric Roux表示,縱容少數官僚持續迫害太極門25年;當一個民主國家偏離正軌比極權國家更糟糕。圖三:東吳大學法律系陳清秀教授指出,錯誤的確定判決,侵害人權,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給予救濟管道,若其新事實證據足以證明原處分確實錯誤時,行政機關應本於職權行使撤銷或變更處分。圖四:國立高雄大學法學院財經法律學系張永明教授表示,太極門稅務案件迄今只有81年度之所得被認定為有應納稅額及處罰,不同法院對於不同年度爭訟案件之審理,作成歧異結果之裁判,令人懷疑,具有爭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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