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職務據己有,貪污罪行難寬宥》
某上尉負責單位志願役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業務,而該單位為減免追繳賠償金程序負擔,由該上尉預先向賠償義務人收取初估賠償金,再交至主計科保管,而該上尉即利用職務之便,將收取之賠償金496萬餘元侵占入己,被依侵占公有財產罪,判處徒刑2年6月,褫奪公權2年,並沒收犯罪所得。
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最高可處無期徒刑。不適服現役所追繳賠償金,依法應繳交國庫,但該上尉將賠償金非法變為自己所有,就是觸犯侵占公有財物罪。
國軍人員為廣義公務員,承辦各項公務過程中,可能經手公有財物,切記公用、公有財物莫貪取,若心起貪念而據為己有,觸犯貪污罪責,除須面對重刑外,也將因此失去工作、退除給與,屆時再多的懊悔也沒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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