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單位士官向民間友人借款,對方要求簽立本票,遂於本票上簽署自己姓名,並在未獲授權下,另於發票人處簽署其他友人姓名。
本票是表彰一定財產價值且得流通於市面之票據,屬有價證券,冒用他人名義簽發本票,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嫌,應依法處罰。
提醒官兵同仁在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上簽名,而且會造成損害,就會成立偽造文書罪,記得三思而後行,千萬不要無權簽署他人姓名,以免吃上刑責!
本票冒簽他人名,偽造文書心驚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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