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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 年薪(新台幣69萬8,500元) |
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98年度新聞聯繫行銷業務勞務採購投 標 須 知一、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二、標的名稱:98年度新聞聯繫行銷業務勞務採購案;案號:eysc980003 三、招標機關: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地址: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36號11樓 電話:07-2712300#308 )四、採購標的為: •(1)工程。 •(2)財物;其性質為:•購買;•租賃;•定製;•兼具兩種以上性質者(請勾選)。 ■(3)勞務。五、本採購屬: •(1)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 ■(2)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3)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 •(4)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 □(5)巨額採購。七、本採購: •(1)為共同供應契約。 ■(2)非共同供應契約。八、本採購為:■(1)未分批辦理。 •(2)係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業經上級機關核准(文號: ),依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九、招標方式為:•(1)公開招標 •(2)選擇性招標:符合採購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請勾選款次) •(2-1)為特定個案辦理,於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廠商投標。 •(2-2)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續邀標方式為•個別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依審標順序,每次邀請___家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以抽籤方式擇定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3)限制性招標: •(3-1)公開評選、公開勘選優勝廠商: •(3-1-1)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委託技術服務;•委託資訊服務。 •(3-1-2)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辦理。 •(3-1-3)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辦理。 •(3-2)比價;•符合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___款(請列明款次,第十六款之情形須併填主管機關核准文號);•符合採購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但書第___款(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符合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___款(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___條第___項第___款規定;•符合地方政府依採購法第二十三條所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___條第___項第___款規定。 •(3-3)議價;•符合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___款(請列明款次,第十六款之情形須併填主管機關核准文號);•符合採購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但書第___款(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符合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___款(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___條第___項第___款規定;•符合地方政府依採購法第二十三條所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___條第___項第___款規定。 •(3-4)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____款辦理(請列明款次),並以公告程序徵求受邀廠商,作為邀請比、議價之用。 ■(4)依採購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限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始得採行)。十、本採購: •(1)依採購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以統包辦理招標。 ■(2)非以統包辦理招標。十一、本採購:•(1)依採購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招標文件已附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廠商家數上限為•二家;•三家;•四家;•五家。■ (2)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十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十三、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復。十四、本採購依採購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1)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2)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十五、本採購依採購法第三十五條: •(1)允許廠商於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可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請載明允許項目): ■(2)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十六、公開資格標案件之開標時間(依採購法不公開者免填):民國98年02月11日 上午09 時30分。十七、公開標案件之評選時間(依採購法不公開者免填):民國98年02月 11 日 上午11 時。十八、公開標案件開標及評選之地點(依採購法不公開者免填):高雄市成功一路436號10樓會議室。十九、本採購開標採:■(1)不分段開標。□(2)分段開標(請勾選項目);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標封分別裝封並標示內含資格標、規格標或價格標等: □公開招標,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公開招標,資格與規格合併一段投標、分段開標,再邀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投價格標。 □選擇性招標,邀請廠商就資格、與規格、價格分次投標、分段開標。 □選擇性招標,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就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二十、押標金金額(無押標金者免填): •(1)一定金額: •(2)標價之一定比率:_____%二十一、無押標金之理由為:■(1)勞務採購。 •(2)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 •(3)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 •(4)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之必要或可能者二十二、本採購:• (1)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2)訂底價,並公告底價。底價為:______________元。■(3)不訂底價,理由為:•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小額採購。二十三、決標原則:與評選最優勝廠商辦理議價。•(1)最低標:■(2)最有利標(評選項目、標準及評定方式如附件)。 •(2-1)依採購法第五十六條適用最有利標(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2-2)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第十款;□第十一款;□第十四款準用最有利標。 ■(2-3)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參考最有利標精神:以序位法評比,與評審最優勝廠商辦理議價。•(3)最高標。二十四、本採購採:■(1)非複數決標。 •(2)複數決標,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 (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方式如附件)。二十五、本採購決標方式為:•(1)總價決標。 •(2)分項決標。 •(3)分組決標。 •(4)依數量決標。 ■(5)固定金額(新台幣69萬8,500元)決標。 •(6)單價決標(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決定得標廠商)。•(7)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二十六、本採購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及轉包。二十七、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次日起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二十八、預算金額:新台幣70萬元;採購金額:新台幣69萬8,500元。二十九、履約地點: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若中心因業務需要變更工作地點,廠商應予配合。三十、投標文件有效期限:自投標日起至決標日後30日止。三十一、投標廠商資格條件及應檢附之文件: (一)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立案證書(影本)。(二)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三)最近一年內無銀行退票紀錄證明。※投標廠商屬公立大專校院者(含內部單位),應以學校名義參加,並需檢具由學校出具同意參加投標本案之文件正本,免附前(一)、(二)、(三)等三項證件。(四)投標廠商聲明書: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相關戳章。(五)投標廠商授權書:廠商應就授權參加本案相關會議之人,按格式予以填列並加蓋相關章戳。(※於出席招標遴選之相關會議時提示)(六)工作計畫建議書:1式6份,詳如建議書徵求說明書※投標廠商應依規定,檢附各項證件(含:資格文件、廠商聲明書及其附件等),併同工作計畫建議書,密封後投標。標封外應書明:廠商名稱、地址及標的名稱。未依規定投標者,以不合格標論不予開標。三十二、履約期限:自簽約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三十三、評選辦法:(一)由本中心相關人員先行辦理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證件不齊、資格不合格者,不得參加後階段之評選。(二)由本中心組成評選委員會,辦理本案之評選作業事宜。(三)評選會議1.本案投標廠商在6家(含)以上時之評選採初評及複評兩階段辦理,初評時由評選委員依廠商之工作計畫建議書採書面評比,擇序位前3名之廠商參加複評;但如投標廠商為6家(含)以下時,則直接進入複評作業。2.複評廠商應依通知於指定評選時間,由投標廠商指定之代表簡報工作計畫;廠商簡報順序由各個代表當場抽籤決定,未依時間到場者,由本中心代為抽籤;逾該廠商簡報開始時間由主席唱名三次,仍未出席者視同放棄簡報及詢答機會,由委員逕依建議書評分。每家廠商參加人員不得超過2人,除簡報摘本外,評選現場不接受任何補充文件資料。簡報時間以10分鐘為限(8分鐘按鈴1聲、10分鐘按鈴2聲),時間到即予停止。3.簡報不得更改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廠商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應不納入評選。4.簡報完畢後,由評選委員提出問題,採簡要綜合問答方式進行,答詢時間以10分鐘為原則。5.投標廠商於簡報時所承諾之事項視同「建議書」之一部份,列入紀錄做為評選考量。(四)評選方式1.以序位法評比,評比項目及配分,請參閱評選表。2.合格分數為80分,評選委員對任一投標廠商給分有低於80分者,應敘明理由,並提委員會討論。如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者,該廠商即不予排序。3.由每位評選委員對各廠商評定不同序位,總計各廠商所得序位總和最低者為總序位第一名,且經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者為得標廠商。4.依前項評定,總序位第一之廠商有二家以上者,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即新聞聯繫行銷業務人員之選派)之序位較優者決標。序位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全部評審結果應由各出席評選委員簽名確認。三十四、議約、簽約原則及方式:(一)序位第一廠商,本中心通知辦理議價事宜。(二)出席議價廠商應依規定時間,攜帶授權書、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至本中心辦理議價。出席議約之人員應為投標授權書(應由負責人簽章並加蓋廠商印章)所指定具有開標及議減價權力之被授權代表人,並請攜帶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廠商印章;不符規定者不得參加議約。逾期未出席議約者,以棄權論,改由下一序位之優勝廠商另行議價。(三)本案契約價金包括薪資、雇主部分負擔之勞、健保及就業保險費用、其他法定提撥費用等。(四)簽約前如發現得標廠商提列不實資料之情事者,本中心有權立即撤銷其議約資格,並由下一序位者,另行議約。(六)簽約: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7個工作日內完成簽約,逾期未提送者,以棄權論,改由下一序位之優勝廠商進行議價及簽約。三十五、契約內容:詳如本案契約書條款。三十六、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中心將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廠商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向本中心提出異議;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二)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四)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六)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至第92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十一)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5條之規定轉包者。(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十四)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其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三十七、廠商如有前述違法情事,並經規定程序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於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三十八、工作計畫建議書內容及製作格式,請自行創作,1式6份。投標廠商於提送投標文件(包括一切文件、物件、資料及圖片等)、證明書及評選過程中所發生之費用,應由投標廠商負擔,不得向招標機關求償。三十九、全份招標文件包括:(一)公告資料(二)投標須知(三)契約書(四)投標廠商聲明書(五)切結書(六)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七)投標標價清單(八)契約文件(九)投標廠商出席授權書(十)投標案件標封(十一)評選表及評選總表(十二)建議書徵求說明書。四十、異議及申訴(一)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電話:如招標機關。(二)受理廠商履約爭議或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地址、電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台北市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三)中央採購稽核小組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地址:台北市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49)。 (四)行政院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地址:高雄市中正四路226號,電話:07-2818888,信箱: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四十一、未得標廠商得於決標日起7日內向招標機關領回所送投標文件,逾期不領回者,招標機關不負保管責任。四十二、著作及專利、智慧財產權: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或得標廠商之服務成果,若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及第三者合法權益時,概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與本中心無涉。四十三、採購標的涉及智慧財產權者,機關■(1)取得全部權利:著作財產權於著作完成同時讓與本中心,得標廠商並承諾對本中心或本中心授權利用之人不行使其著作人格權。。 •(2)取得部分權利(由招標機關敘明部分權利之情形): •(3)取得授權(由招標機關敘明授權之情形) (不涉及智慧財產權者免填):四十四、投標文件須於98年 02 月 10 日下午 5 時前,以郵遞、專人投標方式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36號10樓服務台。四十五、其他事項(一)凡參加投標廠商之工作成員、顧問等之其他利害相關人,不得擔任本案之評選委員。(二)在開標過程中,因臨時特殊情事經本中心認為足以影響採購公平性時,招標機關得中止開標作業。(三)本招標文件如有未盡事宜,均依政府採購法及其附屬法規等相關規定辦理之。(四)其他須知:詳閱契約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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