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慶城街、長春路口之「中泰花園廣場」建築物於68年興建完成後因私權問題未取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皆未完成產權登記,導致建商、地主、承買戶間對於建築物之所有權爭訟已久。 本案目前都市更新審議程序仍進行中,麗晶企業於109年間申請拆除執照,建管處依該公司檢送之資料,核發拆除執照,並循例註記有產權疑義應立即停止拆除。後續經數次陳情仍有產權疑義,為保障關係人之權益,建管處即於110年7月20日要求麗晶企業暫時停止拆除,待產權疑義釐清後才能繼續施工拆除。 建管處表示,按建築法第26條規定,主管建築機關依法核發之執照,僅為對申請建造丶使用或拆除之許可。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本案建管處係本於權責,要求申請人須釐清產權疑義方可拆除,至於兩造雙方爭議本與市府無涉,若將兩造爭議意圖歸責於北市府,顯然混淆視聽,並無助於釐清爭議,仍應循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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