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所指「圖利特定廠商富立建設」乙節,查鐵路地下化專案照顧住宅之招商,係以鐵路地下化拆遷戶的照顧為主要考量,爰優先以照顧住宅的品質為重點,提供承購戶優良住宅品質,故在招商之初即設定非以價格標決標,而採綜合評選方式選出得標廠商,以確保照顧住宅品質,除規劃設計方案外,建材的選用、提昇都納入評分的項目,土地標價僅列為評分項目之一。本案投標廠商共計二家,得標廠商係經公開評選之委員總體評分選出,土地標售底價是公開的,評選過程完全公開透明,並無獨厚特定廠商。 另所指「容積率從210%不斷增加到538.4%」乙節,本市鐵路地下化照顧住宅係因應市區鐵路地下化工程拆遷照顧之市政建設計畫,採公有地辦理之公辦都市更新案件,主要辦理目的為配合鐵路地下化重大建設合理維護拆遷戶之居住權益,配合興建照顧住宅,具有重大公益性,案經當時內政部營建署同意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投資辦理規劃及招商,行政院都市更新推動小組同意納入都市更新示範計畫,本案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富立建設於103年6月25日依法報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提經本市都市更新審議會103年12月18日審議修正後通過,續經本府104年3月4日核定公告發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者依據都更條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及臺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評定基準表及建築法等相關法令申請容積獎勵,其容積獎勵上限依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第37條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地區:建築基地1.5倍之法定容積…」,本案核予都市更新容積獎勵28.11%、及開放空間獎勵21.89%,總計申請50%容積獎勵,無另外申請容積移轉,基地法定容積為210%,設計容積為210%x(1+50%)=315%,完全符合法令規定,自無「容積率從210%不斷增加到538.4%」情事。 本府受理相關都市更新案之審議作業,皆依都市更新條例及都市計畫法等相關規定,提送會議審查實施者依法申請之容積獎勵,該獎勵項目及額度之審核作業皆依都市更新條例及授權訂定之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辦法相關規定查核,且容積獎勵上限亦依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規定辦理,本府一向秉持並堅守一貫嚴謹及依法辦理之精神進行相關審議程序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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