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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於91年1月10日公告發布實施「變更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之變十一案」為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開發案(北至頭份市隆頂街、東至國道一號、南至雷公埤大排及中華路1626巷、西至中華路之間),是將早期都市計畫「農業區」,以附帶條件方式變更為「住宅區」並規定以「區段徵收」整體開發,惟因當地地形高差及地主整合不易,以致迄今尚未辦竣整體開發,縣府刻正辦理相關土地使用分區配置調整,預計113年下半年進行都市計畫變更法定作業,預期將配合地形起伏配置範圍內可建土地及避免當地地主負擔過重,並建立合理開發財務及地主應負擔之比例原則,預估於115年啟動區段徵收作業程序。「區段徵收」係政府基於新都市開發建設、舊都市更新、農村社區更新或其他開發目的需要,依法將一定區域內之土地重新加以整理規劃開發後,除公共設施用地由政府直接支配使用外,其餘可建築之土地,部分由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部分處分土地之收入作為抵付開發總費用,可落實土地變更之公平性,讓低價值轉為高價值土地時,地主共同負擔公共設施需求及興建費用,貫徹土地漲價歸公,防止土地投機。鑑於前揭變11案範圍涉及應辦理而未辦竣區段徵收,然該區內現況仍有部分申請個別建築情形,按大法官第406號解釋,雖不得禁止細部計畫發布實施後2年可指定建築線且已有建築依據時之建築申請,惟該解釋並無規定民眾毋須負擔區段徵收開發之成本,爰為避免該區持續個別建築造成後續區段徵收開發執行(財務)負擔急遽加重,及為整體開發公平負擔原則考量,以利後續區段徵收推動,縣府業於113年9月13日府商建字第1130201542號函頒「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第十一案範圍申請建築發照處理原則」,將要求欲申請或辦理中之先行個別建築案件,先依預估區段徵收負擔比率,完成應課予之公平共同負擔責任事項後,始發給各階段建築執照,籲請本區擬申請建築使用者審慎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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