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例而言,在法定容積均為 200% 的情況下,老舊 A 建物為 5 層樓,原容積為 285%;老舊 B 建物為 12 層樓,原容積為 450%。當准許 A、B 二建物都適用原容積獎勵 1.5 倍時,此二建案早已超出法定容積兩倍的上限,為何還能允許如此破壞都市計畫規範的政策?因為在本質上,原容積獎勵的放寬,並不是優先考量公平與公共設施承載量的問題,而是為了解決過去歷史中所造成的重建阻力。此政策的設計,目的在於真正解決問題,使許多因土地面積不足、無法依土地貢獻度獲得應有分配面積的所有權人,不會因政府在實施容積管制後,造成早期於建蔽率管制時代購屋、而買到「屋大地小」的所有權人,在後來重建政策依土地分配時產生利益損害。
國家政策的推行,考量的本是最多數民眾的利益,以及政策施行的便利性。將同一張使用執照視為一宗基地,選擇依法定容積或原容積給予多少獎勵,只是基於政策執行上的便利,並非基於社會總體的公益考量。否則,若依原容積給予 B 建物獎勵時,對於 A 建物或原本只蓋三層樓、且原容積未超過法定容積的其他建物,就是本質上的不公平。因為給予 B 建物原容積獎勵,將導致公共設施承載量不足而增加社會成本。既然原容積獎勵的考量並非公平問題,亦非公共設施承載量問題,就必須回歸到是否能達到加速推動重建的社會目標。倘若能讓同一張使用執照內的所有權人,各自依其所屬地號與面積,爭取適用法定容積獎勵或原容積獎勵,才足以有效解決國家建設中,從建蔽率管制過渡到容積率管制所造成的歷史沉痾,並真正落實國家給予原容積獎勵的真正用意與目的。 歡迎加入站長的LINE,共同點亮一根蠟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