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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保法第一個要保障的:鵝感到痛苦就不能限制他叫!

納保法第一個要保障的:鵝感到痛苦就不能限制他叫!(記者王建民/台北報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簡稱納保法)於2016年12月28日公布,2017年12月28日施行後,對稅務判決究竟發生哪些影響?2019年1月4日下午,由中興大學法律學系公法研究中心、社團法人中華法務會計研究發展協會主辦,誠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協辦,公益信託誠品法務會計研究發展基金贊助的「納保法對稅務判決的影響」研討會在中興大學社管大樓舉辦,與會專家學者肯定越來越多行政法院法官站在賦稅人權的角度做出判決,更期待所有的法官都能自為判決,透過修法納保法可以更加完善,落實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立法意旨。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系主任林昱梅指出,2013-2017年高等行政法院一審終結的稅務案件高達24.8%,而自2011年起大法官釋憲的案件將近一半與稅務有關,所以處理稅相關問題應有憲法的高度。公益信託誠品法務會計研究發展基金主任諮詢委員黃鴻隆則肯定最高行政法院幾位用心的法官,做出好判決,也相信未來的判決會依個案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考量,不再受判例的拘束。主持人東吳大學法律學院專任客座教授葛克昌表示,納保法公布施行以來,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五位法官知道不是不告不理,而是既然有違法就應依納保法判,現已快40件;如今財政部也發覺會敗在納保法,雖觀念包袱很難扭轉,但相信會越來越有改變。中正大學財法系特聘教授黃俊杰「以納稅者基本生存需求評析所得稅租金調整判決」為題指出,納保法第1條第1項立法目的明確規定,「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因此,國家應減除納稅者維持其家庭成員生存、健康與工作能力等必要範圍以外尚有剩餘者,才得行使課稅權;而依納保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則為課稅禁區。所以,法定免稅額為法律所宣示之法定非稅標的,並非稅捐之優惠。他舉某租金調整之爭議案件為例,深入探討租金調整法令依據之憲法界線,指出該案財政部命令涉及稅基認定,卻未經所得稅法授權,亦未設定最高限制及適當調整機制,已違背憲法第15條關於生存權及財產權之保障,與第23條之比例原則、核心領域(本質內涵)保障及剝奪禁止原則;得聲請釋憲。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李惠宗以「納保法上『經濟觀察法』與『推計課稅』規定對稅務判決的影響」為題指出,依納保法第3條第1項,納稅既是義務也是權利,人民有權利要求國家必須「依法」、「遵循程序」課稅,也有權拒絕繳納非法課稅。他分析2017年至2018年12月15日24件最高行政法院依據納保法的判決,發現引用最多的是第7條有關經濟觀察法的運用,其次是第14條有關推計課稅的容許與限制,並逐一舉例說明且提出條文修改建議。從最高行政法院的24件判決,可看到有利於納稅者的觀點與實質,但原判決廢棄發回後,如何審理訴願決定及復查決定,更重要的是「原核課處分」的合法性有無被認真檢討。他認為,納保法第21條應加上第1項規定:「稽徵機關對於復查之申請,應就稅捐構成要件事實全面重新審查。復查決定應取代原核課處分。」才能徹底解決萬年稅單的問題。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張永明以「納保法上『總額主義』精神與『自為裁判』規定對稅務救濟的影響」為題,探討納保法第21條稅務爭訟改採總額主義之精神,亦即納稅者在訴願決議前或行政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增加或變更主張課稅處分違法事由,以及行政法院應自為裁判,核實確認納稅者之應納稅額等規定。張永明指出,早期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須繳納應納稅額半數始得提起行政救濟之限制,已被司法院釋字第224號解釋宣告違憲,於1990年被刪除。然而,第39條卻規定納稅人欲產生停止稅務案件執行之效果,仍須繳納半數之應納稅額或提供相當之擔保,並提起行政救濟。但因對課稅依據或內容有爭議,而逾期不繳納稅款者,是否也適用提起救濟不停止執行之原則,則有探討之餘地。葛克昌強調,拔鵝毛拔得越多,鵝叫的聲音最少的稅務行政,是君主專政時期的想法;在民主法治國家,鵝毛拔多少是國會專屬事項,跟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無關。司法機關要保障納稅人權益,最重要的就是鵝感到痛苦,就不能限制他叫。葛克昌認為,提起救濟不停止執行,應限於補稅的處分不及於處罰。因為根據稅捐稽徵法,稅額確定後才能移送執行,才可以處罰;本稅要考慮量能平等負擔,處罰則要考慮無罪推定。既然在救濟期間還沒確定,就沒有處罰的問題,就沒有執行的問題。稽徵機關以「保全」方式讓人民的財產不能移轉,不能處分,這樣的脫法行為,不可原諒。因為保全是為了預備將來能夠執行,既然連執行都不行,還可以保全嗎?圖說1:「納保法對稅務判決的影響」研討會與會專家學者肯定越來越多行政法院法官站在賦稅人權的角度做出判決,更期待所有的法官都能自為判決,落實納保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立法意旨。圖說2:東吳大學法律學院專任客座教授葛克昌表示,拔鵝毛拔得越多,鵝叫的聲音最少的稅務行政,是君主專政時期的想法;在民主法治國家,鵝感到痛苦,就不能限制他叫。圖說3:中正大學財法系特聘教授黃俊杰指出,法定免稅額為法律所宣示之法定非稅標的,並非稅捐之優惠。圖說4: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李惠宗表示,納保法應增加「復查決定取代原核課處分」之規定,才能徹底解決萬年稅單的問題。圖說5: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張永明認為,對課稅依據或內容有爭議,而逾期不繳納稅款者,是否也適用提起救濟不停止執行之原則,有探討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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