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追訴或處罰犯罪
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 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 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 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
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
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其構成要件有二, (一) 須有為自 已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 (二) 須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 交付之行為。二者缺一,即不能成立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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