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有關費用提列總表 (PDF檔)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0 年 1 月 15 日北市都新字第 1106000235 號函)                 回首頁
總項目 項目 細項 說明
壹
、
工
程
費
用














壹
、
工
程
費
用















壹
、
工
程
費
用
一 、
重 建
費 用
(A)


























一 、
重 建
費 用
(A)
(一)拆除工程(拆除費用)
1.拆除費用=拆除面積 × 拆除單價
(僅針對更新前範圍內未提列合法拆遷補償費之無主屋等建築物及土地改良物)
( 二 )
新建
工程
1.營建費用(含公益設施)
2.
特殊因素費用
1.營建費用=總樓地板面積×工程造價。
2.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51 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4 款。指建築物之營建成本,主要按結構、興建樓層數及相關建材等級…等訂立營建單價。
3.特殊因素之綠建築設施費用,須出具估價單。並僅得提列綠建築設備與一般非採綠建築設備之差價。
4.本項目所稱面積,係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用語定義之總樓地板面積。
( 三 )
其他
必
要
費用
1.鑑界費 1.指更新前土地鑑界、複丈,地政機關收取之行政規費。
2.鑑界費=更新前地號數×4,000 元/筆。
2.鑽探費用 1.鑽探費用=鑽探孔數×75,000 元/孔
2.地基調查點(鑽探孔)之數量: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65 條規定:
(1) 基地面積每 600 平方公尺或建築物基礎所涵蓋面積每 300 平方公尺者,應設一調查點。但基地面積超過 6,000 平方公尺及建築物基礎所涵蓋面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之部分,得視基地之地形、地層複雜性及建築物結構設計之需求,決定其調查點數。
(2) 同一基地之調查點數不得少於 2 點,當 2 處探查結果明顯差異時,應視需要增設調查點。
(3) 調查深度至少應達到可據以確認基地之地層狀況,以符合基礎構造設計規範所定有關基礎設計及施工所需要之深度。
(4) 同一基地之調查點,至少應有半數且不得少於 2 處,其調查深度應符合前項規定。
3.鄰房鑑定費 1.鄰房鑑定費=鑑定範圍內之戶數×鑑定費(元/戶)
2.
鑑定範圍:以基礎底部開挖深度之 4 倍作為鑑定範圍之半徑(不含基樁深度,且不得以連續壁體底部計算)。
3.
指更新前對更新單元周邊一定範圍內鄰房進行調查之費用,不含損鄰賠償。
表 3 鄰房鑑定費提列標準
  鑑定範圍內之戶數  鑑定費(元/戶)
(含行政費用及公用部分)
1 1 戶~50 戶 依相關公會標準
2 51 戶~100 戶 6,000
3 101 戶~200 戶 5,200
4 201 戶~500 戶 4,600
5 501 戶以上 4,000
參考資料:依各相關公會及機構業務收費標準訂定。
4.外接水、電、瓦斯管線
工程費用
1.外接水、電、瓦斯管線工程費用=更新後戶數×75,000 元/戶。
2.詳說明四。
5. 相關基金 (1)公寓大廈公共基金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核計。
(2)公共開放空間管理維護基金 依臺北市綜合設計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及管理維護要點規定核計。
(3)其他 依相關法規規定內容核計,並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說明,例如:綠建築管理維護費、容積移轉公共基金…等。
6.建築相關規費 依《建築法》第 29 條規定申請建照應繳交之規費,以建物造價之千分之一提列。
7.相關委外審查之相關費
用
依相關規定委外相關單位審查(如深開挖、高樓層、地質敏感、綠建築證書、智慧建築證書、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耐震設計標章等)之相關費用。
8.其他 在前述費用外,其他特殊情形應屬所有權人負擔且經審議會決議者。
二、 公共設施 費用
(B)
(一)公共設施用地捐贈本市土地成本 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之當年期土地公告現值×1.2倍
指更新單元外周邊之公共設施用地
(二)公共設施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費 拆遷面積×重建單價基準(依結構、樓層、等級分類)
依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計列
(三)公共設施工程開闢費用 公共設施開闢面積×開闢單價(每平方公尺) 其開闢單價應依事業計畫報核日當年度 臺北市議會核定標準 計算
(四)公共設施管理維護經費 經與公共設施管理機關協議、確認同意後,依約定額度提列
三、 相關申請建築如經獎勵所支付之費用 (C)( 屬金錢部分) (一)協助附近市有建築物進行整建及
維護事業所需相關費用
經各該市有建築物管理單位同意後由實施者核實提列
(二)公益設施管理維護基金 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24提規定, 經與公益設施主管機管協議、確認同意後, 依捐贈公益設施或管理維護基金契約書額度提列
(三)捐贈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 經主管機關協議、確認同意後,依約定額度提列
 
總項目 項目 細項 說明
貳
、
權
利
變
換
費
用
(D)
一、 規劃費 (一)建築師規劃設計
(建築設計、監造)
建照規費之工程造價×累進費率
依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建築師酬金標準計算,或依實際合約額度提列並檢具合約影本
(二)都市更新規劃費 單元劃定(申請自劃更新單元、事業概要)
+計畫擬訂(事權併送或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計畫執行與成果報核
另有特殊情況加計(例如:事權分送、涉及多項審議等)
(三)不動產估價
( 含技師簽證費 )
〔40萬元+(A更新前須估算區分建物價值筆數+B更新前土地筆數+C更新後主建物筆 數) ×D〈(A+B+C)筆數合計小於100(含)則D=0.5;若大於101(含),則超過101部分 D=0.45〉〕×3家;領銜機構為上述費用加計30%為選定費用 另有特殊情況加計服務費      (參考不動產估價費審議認列標準)
(四)更新前測量費用
( 含技師簽證費 )
參考內政部訂定之「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標準」認列
(五)其他規劃簽證費用 以實際合約金額認列,並應檢具合約影本
例如:技師及相關專業部分、都市計畫變更、環境影響評估、捷運影響評估等
二、 土地改良 物拆遷補 償及安置 費用 (一) 拆遷 補償費 1.合法建築物 拆遷面積×重建單價基準(依結構、樓層、等級分類)
金額得比照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規定之標準
2.其他改良物 拆遷面積×重建單價基準(依結構、樓層、等級分類)
同合法建築物拆遷補償費之提列說明
指合法建物增建部分(如頂樓加蓋、違法增建等)、非占有他人舊違章建物(多屬未
辦理保存登記者)或無法歸類於合法建築物之其他土地改良物
(二)拆遷安置費
(合法建築物)
房屋(居住、營業)面積×租金水準×安置期間
住宅租金水準:參考「財團法人不動產資訊中心」每季最新「臺北市住宅租賃行情」
營業租金水準:由實施者委託鑑價機構依當地實際租金額度查估
(三)占有他人土地之 舊違章建築戶處理 方案費用 1.現金補償者:依處理方案內容核實提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協議書)經審議會通過
2.異地安置者:成本以協議書或合約為準,檢具證明文件
3.現地安置者:不列計本項費用。
三、地籍整理費用 原則以更新後每戶 20,000 元計列
+加地政機關行政規費+信託登記及塗銷信託作業代辦費
四、其他必要之費用 前述費用外,其他特殊情形應屬所有權人負擔且經審議會決議者。
                                                                                   
總項目 項目(細項) 說明
參、 申請容積移轉所支付
之費用
(E)
一、容積購入費用 1.容積代金:臺北市政府核定之容積代金額度
2.私有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本市歷史建築所定著之私有土地、古蹟、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容積等:實際支付成本證明文件(如:合約)
應檢附容積移轉前、後效益分析,含:全案、地主及實施者
●註1:容積代金之額度評定,應經3家專業單位查估、估價工作小組、市府財產審議委員會評議、報府核定…等程序,該作業時間點一般為更新事業申請報核後。故於權利變換計畫擬訂時得先以評價基準日之「容積市場價格」暫估,後續以「臺北市政府核定之容積代金額度」為準。
二、委辦費 實際支付 證明文件(如:合約)
肆、都市計畫變更負擔費用(F) 依都市計畫規定核實提列 依都市計畫相關法令變更都市計畫,應提供或捐贈之一定金額可建築土地或樓地板面積,及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所支付之委辦費。
                                                                                   
總項目 項目(細項) 說明
伍、貸款利息(G) 貸款利息=(1)+(2)
(1)〔拆遷補償費+申請容積移轉費(E)〕×貸款年利率×貸款期間
(2)〔重建費用(A)-相關基金+公共設施費 (B)+申請建築容積相關費(C)+ 權利變換費(D)+都市計畫變更負擔費用(F)-拆遷補償費〕×貸款年利 率×貸款期間×0.5
貸款年利率【自組更新會、代理實施者:得全部融資】
自有資金比例30%×「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利率」+融資比例70%×「五大銀行平均基準利率」
貸款期間計算=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至開工+更新期間+取得使用執照後至產權登記完成
權利變換計畫 核定後至開工 6 個月 若有特殊因素而造成程序較久者,應提出相關說明及依據。【例如】
※審查類:捷運限建範圍內建築物審查、綠建築候選證書、智慧型建
築標章、其他…等。
※既有建物拆除類:既有大樓或地下連續壁拆除等。
更新期間 以開工之日起算 至取得使用執照 類型/工期 地下層:每層2.5 個月、地上層:每層1.2 個月 ※倘期因「施工困難、特殊構造設計或其他」而造成實際工期較長時, 應提出說明及相關佐證資料後經審議會同意方可提列。
※另若有採特殊工法(雙順打、逆打)者,則更新期間應提出差異檢討 並增減工期。
取得使用執照後 至產權登記完成 6 個月 ※實施方式若非權利變換者,本項目以3 個月計列。
※戶數較多時得視個案情況提請都更審議會討論。
                                                                                   
總項目 項目(細項) 說明
陸
、
稅 捐 (H)
印 花 稅 承攬契據 [營建費用+特殊因素費用+鑽探費用+鄰房鑑定費+公共設施開闢成本+規劃 費(建築師規劃設計費、都市更新規劃費用、估價費用、更新前測量費用、調查 費、其他規劃簽證費用)+地籍整理費用扣除行政規費+申請容積移轉所支付之 費用]×1‰ 支付予政府機關之行政規費及營業稅無課徵印花稅,應予扣除。
讓受不動產 契據 實施者分回之不動產(土地公告現值+房屋現值)×1‰
註1:更新後實施者實際獲配土地公告現值=實施者因折價抵付所實際獲配之土 地面積×評價基準日當期更新單元內土地平均公告現值(不含公共設施用地部分)。
註2:更新後實施者獲配房屋現值(不包含實施者繼受不願或不能參與分配部分)
=實施者因折價抵付所實際獲配之房屋面積×房屋評定現值。
營業稅 依財政部 109 年 9 月 14 號台財稅字第 10900611910 號令釋,擬訂事業計畫報核日於 110 年 1 月 1 日(含)以後之案件,應依下列公式擇一計列:
公式一:
營業稅= (主管機關核定之更新後總權利價值-共同負擔)x(不含營業稅費用及公共設施用地負擔之共同負擔÷主管機關核定之更新後總權利價值)x5%
公式二:
營業稅
=(主管機關核定之更新後總權利價值-共同負擔)x[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x5%
1.採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分別報核處理:
(1)事業計畫階段暫估共同負擔比例並確立計算基準,以權利變換計畫所載為準
(2)事業計畫階段暫以事業計畫申請報核日計算(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標準
價格),再
以權利變換計畫之評價基準日所載為準。
2.更新會及代理實施者(不出資),屬地主自行出資興建分回,本項目不提列。
若有其他方式或類型,則依個案特性說明並經更新審議會決議為準。
3.若採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則有關營業稅依其協議約定內容辦理,
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總項目 項目(細項) 說明
柒
、
管
理
費
用
(I)
對 外 支 付 管 理 費 一、營建工程管理費
實施者為保障施工品質及施 工進度所需支付之營建工程 管理(更新會或代理實施者才可編列)
依實際金額提列(依建築經理公司控管或營建管理公司服務費率提列),須檢具合約。 實施者自行辦理工程管理時,本項不予提列。 本項費用與人事行政管理費之合計後,其費率不得超過人事行政管理費率提列上限5%
二、廣告銷售管理費用
實施者 (或共同投資人)為銷
售更新後取得之折價抵付房
「包銷方式」,即包括廣告、 企劃、及銷售等成本費用。
廣告銷售管理費=(實施者實際分配之單元總價值)*費率
實施者實際分配之單元及車位總價值*銷管費率(3~6%)
30億以下6%、超過30億~50億4.5%、超過50億元以上3%

實施者實際分配總價值不包含實施者繼受不願或不能參與分配之價值,另倘有所有權人以現金繳納共同負擔者,亦需扣除。
採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分別申請報核時,「實施者實際獲配之單元及車位總價值」可暫以[重建費用(A)+公共設施費用(B)+相關申請建築容積獎勵所支付之費用(C)+權利變換費用(D)+申請容積移轉所支 付之費用(E)+都市計畫變更負擔費用(F)+貸款利息(G)+稅捐(H)]取代。 若非採權利變換方式者,依協議結果之「實施者分得銷售單元及 車位總價值」計算,亦得以前述內容取代。
三、信託管理費
係指將更新單元內不動產、 實施經費信託予信託機構所 需之費用
實施者為更新會、代理實施者:信託費用全額提列。
實施者為一般建商:信託費用之
50%提列
信託合約實務上常以全案進行計算,較無法拆分金錢與土地之分
別費用,倘合約
可拆分時,則金錢部分全額計列,土地部分折半計列
柒
、
管
理
費
用
(I)
內 部 支 付 管 理 費 一、人事行政作業費用 實施者從更新案的啟動至更新完 成期間,所進行土地整合、人事 庶務等行政作業 、各項法律 、會 計等支出所需費用。 〔重建費用(A)+公共設施費用(B)+相關申請建築容積獎勵所支付之費用 (C)+權利變換費用(D)+申請容積移轉所支付之費用(E) +都市計畫變更負 擔費用(F)+貸款利息(G)〕×人事行政管理費率(3%~5%)
1.市府公告之整建住宅、平價住宅等更新單元,費率得以5%提列。
2.遇國宅、整宅、遷建住宅等特殊情況,費率仍得以5%提列。
3.自組更新會:可改稱「更新會運作費用」
4.代理實施者:可改稱「委託專案管理費」
二、風險管理費 實施者投入資本 、創意、管理技 術與風險承擔所應獲取對應之報
酬。
[重建費用(A)+公共設施費用(B)+相關申請建築容積獎勵所支付之費用 (C)+權利變換費用(D)+申請容積移轉所支付之費用(E)+都市計畫變更負 擔費用(F)+貸款利息(G)+稅捐(H)+人事行政管理費(I)]×風險管理費率
*各級風險管理費率(10~14%)
更新期間加成率:貸款期間超過36 個月部分,每超過1 個月加計風險管理費率基數2%,並以16%為上限。
●當實施者為自組更新會或代理實施者(又稱管理型實施者,扮演公正第三人、專業管理人的角色)時,不論更新單元規模為何,費率得依基準利率提列。另,所提列的風險管理費如有清算退費之機制,應於計畫中加註說明。
人事行政作業費用 風險管理費 人數級別 1 2 3 4 5
公有土地比例 費率
(%)
規模 級別 人數(人)
面積規模(㎡)
~5 6~35 36~75 76~125 126~
未滿25% 5.0 1 500以上,未滿1,000 10.00% 10.50% 10.75% 11.00% 11.25%
2 1,000以上,未滿2,000 11.00% 11.25% 11.50% 11.75% 12.00%
25%以上,未滿50% 4.5
3 2,000以上,未滿3,000 11.75% 12.00% 12.25% 12.50% 12.75%
50%以上,未滿75% 3.5 4 3,000以上,未滿4,000 12.50% 12.75% 13.00% 13.25% 13.50%
5 4,000以上,未滿5,000 13.25% 13.50% 13.75% 14.00% 14.00%
75%以上 3.0 6 5,000以上 14.00% 14.00% 14.00% 14.00% 14.00%
  ◎人數計算:以事業計畫申請報核日之〔門牌戶數+土地所有權人數與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數聯集〕÷2 
                                                                                   
n 總表注意事項:
(一) 本總表於 109 年 12 月 18 日提經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第 452 次會議通過,做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之權利變換共同負擔審議參酌。
(二) 本總表適用於 110 年 3 月 1 日以後申請報核之更新事業案。有關於前述日期前業已「核定公告」或「申請報核」之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若擬採用本總表內容之處理方式,說明如下:
1.已申請報核:依採分送報核之事業計畫得依審議程序中實施者自提修正方式辦理重公展等程序適用本總表;採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併送報核者,應改以分送方式辦理,事業計畫依自提修正方式辦理重公展等程序,或由實施者撤案重新申請報核。惟由政府主導都更方式參與都市更新者,無須改以分送方式辦理。
2.已核定公告:事業計畫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32  條辦理變更,得適用本提列總表,惟須併同變更權利變換計畫之評價基準日,並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48 條辦理權利變換計畫變更。
(三) 倘有前述提列項目總表費用外之其他費用(如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公益設施管理維護費用等特殊情形),相關額度應增列於前表下方,其提列方式,需敘明支出時機,管理方式,釐清是否計列貸款利息、稅捐、管理費,並需提審議會議決。
(四) 以政府主導都更方式參與都市更新,得依實際發包之預估金額等方式並經審議會同意提列,得不依本提列總表提列。訂有投資契約之案件,管理費率依其契約承諾共同負擔比例認列;無投資契約之案件,人事行政管理費考量公辦都更案為公共利益服務性質,不予提列;銷售管理費按實施者實際分配之總價值級距提列;風險管理費不論更新單元規模為何,得逕以上限提列。
(五) 當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分別申請報核時,應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9  條第二項規定:「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貸款利息,以經各級主管機關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所載數額為準,管理費用及申請容積移轉所支付之費用所定費用之計算基準,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中載明。都市計畫變更負擔,以經各級主管機關核定之都市計畫書及協議書所載數額為準。」,說明如下:(如表 2)
(六) 協議合建案財務計畫簡化方式,說明如下:
1.針對實施方式為協議合建、自地自建、設定地上權等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同意之實施方式者,得簡要說明實施經費成本明細表(如下表)。
2.倘需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70  條規定辦理投資抵減,相關項目及其說明仍應於事業計畫中列出;未於事業計畫中列出,後續倘需辦理投資抵減,需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32 條辦理變更。
總項目 項目 金額
壹、工程費用 重建費用(A)  
公共設施費用(B)  
相關申請建築容積獎勵所支付之費用(C)  
工程費用合計(壹)  
貳、都市更新費用(D) 建築師規劃設計費  
都市更新規劃費用  
估價費用(含技師簽證費用)  
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及安置費用  
地籍整理費用  
其他必要費用  
都市更新費用合計(貳)  
參、申請容積移轉所支付之費用(E)  
肆、都市計畫變更負擔費用(F)  
伍、貸款利息(G)  
陸、稅捐(H)  
柒、管理費用(I)  
(A)+(B)+(C)+(D)+(E)+(F)+(G)+(H)+(I)總計  
表  2  允許項目差異一覽表
總項目 項目 細項 事業計畫
核定內容為準
事業計畫
須確立計算基準
以權利變換計畫
核定內容為準
壹、工程費用 重建費用(A) 營建費用(含公益設施樓地板面積)     ◎
拆除費用、建築設計費用、鑑界費、鑽探費用、鄰房鑑定費、外接水、 電、瓦斯管線工程費用、公寓大廈管理基金、開放空間基金、建築相關規費、綠建築設施費用、相關委外審查
費用
    ◎
公共設施費用(B)     ◎
相關申請建築容積獎勵所支付之費用(C)(屬金錢部分)     ◎
貳、權利變換費用
(D)
都市更新規劃費用、估價費用、更新前測量費
用、其他規劃簽證費用、地籍整理費用
    ◎
合法建築物拆遷補償費、其他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費用、合法建築物拆遷安置費用     ◎
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處理方案費用     ◎
參、容積移轉費用(E)   ◎ ◎
肆、都市計畫變更負擔費用(F) ◎    
伍、貸款利息(G)     ◎
陸、稅捐(H)   ◎ ◎
柒、管理費用
(I)
人事行政管理費、銷售管理費、風險管理費、專業營建管理費   ◎  
信託管理費     ◎
 
註  1.  上表提列項目皆應於事業計畫申請報核時提出計算基準及費用預估。「都市計畫變更負擔費用」應以事業計畫核定內容為準,人事行政管理、銷售管理、風險管理費率,應於事業計畫確認計算基準,並依該基準進行權利變換計畫申請。
註  2.  權變計畫階段提列項目之數值變動符合以下原則者,免變更事業計畫:
(1)營建費用:樓層、構造、等級、總樓地板面積不變,僅營建單價應採評價基準日當時最近公告之工程造價提列,並依「臺北市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總指數」調整至評價基準日。
(2)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及安置費用:事業計畫時由實施者載明補償面積、判定原則、補償單價,其中補償單價應委託專業估價者進行查估後評定之,並以權利變換計畫所載內容為準。
(3)貸款利息:隨評價基準日公告基準利率波動。
(4)稅捐及管理費用:提列之計算公式應於事業計畫確定,實際金額以權利變換計畫所載數額為準。
註  3.  倘有前開情形,應於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中對應之章節加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