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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條文源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經電腦判讀後加註各法條之超連結,目前為測試版)
法規名稱: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申請戶籍及土地登記資料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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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十一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依
本條例第三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申請取得戶籍資料或
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四條之一
第一項第一款之第一類謄本,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執行
本條例第三條
第二款或第三款業務。
二、經內政部同意。
三、依
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舉辦公聽會,其通知單無人領取。
第 3 條
本中心依前條第二款報請內政部同意時,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前條第三款所定無人領取之通知單影本。
二、載明土地地號、建物建號、登記名義人、他項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之資料清冊。
第 4 條
本中心向戶政或土地登記機關申請取得
第二條
之資料時,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內政部同意函正本及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前條第二款之資料清冊。
第 5 條
本中心得向戶政或土地登記機關申請取得資料之範圍如下:
一、土地、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其繼承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
二、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登記名義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人個人全部。
三、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登記名義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人個人全部。
第 6 條
本中心依本辦法取得資料檔案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
第 7 條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