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站長的重點提示,必看: ※都市更新實施方式是「權利變換」時,會經過政府一定的審議機制嚴格把關,合約內並非不能針對一定事項預先約定,所以建議在合約中增訂一條擇優條款:「政府核定權利變換計畫後,如依本合約分得坪數等權利義務與權利變換核定之分配坪數等權利義務不同時,甲方得於核定後二個月內自由選擇二者中對自己有利之一種權利義務。」 ※地主方在簽署合建契約時,常常會執著於相關的建材、保固、交屋等等細部事項,)交屋、驗屋、保固:交屋、驗屋的手續及保固期限規定,可參考內政部頒訂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不應該是建商說了算,或者可以等到要申請建造執照時,再來細部討論建材,通常一個都更案要走到這個階段,可能平均5年跑不掉,真的不需要在都更程序都還沒啟動時,就討論建材,五年10年後,建材長什麼樣子,變數實在太大。 ※信託方式:為避免過早就信託房地予他人,合建契約中建議約定於都更案達一定的成熟度(例如事業計畫報核或權利變換計畫報核後),再依實施者的通知於期限內簽訂信託契約。避免自己的不動產太早被信託之後,就無法移轉、買賣或是增加貸款額度,反而因為參加都更而陷入泥淖。 ※違約處理:合建契約應註明違約的處理方式,違約處理的約定應對等,處罰亦宜適當,否則無助紛爭的解決;或是要求實施者提供一定金額的保證金,以免過程中發生可歸責於實施者的糾紛,則該保證金可作為賠償金的抵充。 須注意的是,實施者違約的情況未必只有「工程停工或遲延」而已,實施者違反合約其他條文約定時,也應有明確的處理規範。 除了以上的事項,還有更多內容都寫在「都更停看聽-臺北市都市更新參與注意事項」,地主一定要清楚自己的相關權益,以免吃虧上當。 進入:「都更停看聽-臺北市都市更新參與注意事項」 簽署相關同意書時,尤其是「事業計畫同意書」,也有以下的注意事項,不可不慎。 1. 提醒所有權人簽署同意書時宜分階段簽署,並知悉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事業概要同意書後,始予簽署同意。 2. 後附內政部營建署刊登之同意書格式係供參考,尚非指申請人檢附之同意書僅得與後附格式完全相同,本市主管機關始予受理。 3. 以下所列六事項係屬「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案審查作業要點」所規範之不得補正事項。惟倘前開作業要點修正則依新規定辦理之。 除了圖片中台北市政府建議的六大項之外,更重要的是同意書中的第二項:「所有權人同意權利價值比率或分配比率」,更不可以留白,否則就成了空白支票。 曾經有建商刻意叫地主一口氣簽署4張同意書,就是在採用權利變換的2種選項,和採用協議合建的2種選項,總共4種實施方式中,因為建商自己也不知道以後會用哪一種方式,所以就叫地主四種都簽給他,但同意書內應該要填寫的「分配比率」或「價值比率」竟然全部空白,大大增加了地主的風險。 主要是因為,未來在分配時,如果實施者送件時的事業計畫書,裡頭所寫的權利變換分配比率或是權利價值比率,比地主在同意書上寫的比率來的低,地主就可以在公開展覽30日內,要求撤銷同意書,一旦拿給實施者的同意書,上面的比率全部都空白,未來肯定會讓實施者造假,或是故意填上一個比較低的比率,導致地主無法申請撤銷。 事業計畫同意書,地主可以簽給不同的建商,簽幾張都沒有限制,但如果已經簽過合建契約給某建商,就要小心合建契約內,有沒有限制地主再跟第三人另外簽署同意書的約定。 如果市府收到不同實施者檢送同一地主出具 2 張相同的同意書時,將以受理時間的先後為審認同意書哪一張有效的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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