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內政部要求高雄容移代金應回歸「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9-1條市價計算辦理,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正啟動「高雄市政府審查容積移轉申請案件許可要點」修法程序,將容積移轉代金計算方式,由公告現值修正為市價,修法過程也將傾聽各界意見,提供後續修法參考。
內政部98年修法增訂容積移轉得以折繳代金方式移入容積,代金之用途以專款專用於取得與接受基地同一主要計畫區之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為限。無論是以代金或公共設施保留地換取容積,立法意旨均為保障公共設施保留地主之權益。目前高雄市公共建設開發正値高峰期,市府收得的代金,均專款專用全部投入優先需要的公共設施,期盼藉以帶動都市發展,提升都市環境品質。
都發局表示,目前容積移轉的代金計價方式,市府採用一半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一半以公告現值折算繳納代金的方式辦理,倘代金計價修正為市價,為避免增加業者申請負擔,導致成本轉嫁消費者,造成房價上漲,有關繳納代金比例等執行方式,因各界對於繳交代金比例、估價評定方式、申辦簡化流程等執行細節皆有不同期待,歡迎民眾或團體共同參與並表達意見,任何公民或團體得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高雄市政府提出意見,作為修法參考,期盼各界提供意見讓法令修訂取得合理性與可行性,兼顧環境品質,更營造友善投資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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