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稿單位:工務局 發稿時間:110年11月1日15:55 工務局表示,謝龍介議員今天總質詢提出有關市府就起造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提撥之公共基金後續使用處理情形事宜,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要求起造人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於該公寓大廈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提出繳交公庫代收之證明。 前述代收基金,待社區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舉管理負責人,並完成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即可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撥付歸還社區。本府就該公共基金僅依法令規定執行代收代付事項,並無擅自使用該公共基金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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