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立院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法:認定公告危險建築限期成立管委會,違者每戶罰20萬

此篇文章僅限「會員」閱讀,
請立即輸入 會員帳號 或 免費加入會員!

回「新聞網」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