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帶動市區發展,促進居住環境品質,高雄市政府都發局陸續完成容積獎勵通盤檢討及修訂「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確保市民空間環境品質並帶動市區發展。
都發局指出,為確保市民人行空間環境品質並兼顧穩定本市營建產業投資環境,在111年11月11日完成容積獎勵通盤檢討,開放空間容積獎勵措施續行適用五年;也在111年12月26日完成修訂「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包括增訂TOD運輸導向發展可提高法定容積30%之法源,危老都更、捷運開發、增額容積或容積移轉之基地予以放寬建築物高度比,讓設計更有彈性且開發更具效益,此外配合都市更新條例明訂自擬細部計畫門檻,另亦因應少子化、人口老化及產業發展需求,新增社福設施可設置於文教區、幼兒園與銀行可設置於甲乙種工業區。
都發局說,近十年受理申請開放空間容積獎勵案一年約36件,佔使照數約1%,申請比例不高且有侷限性,如受到區位、市場景氣、地價、基地規模限制等。基於建築技術規則已訂有「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等相關規定,以確保開放空間機能品質,且建築退縮地作開放空間使用,亦可確保公眾通行權,保障市民人行空間環境品質,經檢討後原市地區宜繼續適用,賡續實施5年,屆期前再予檢討。
市府基於鼓勵TOD運輸導向發展,場站半徑五百公尺範圍,得循都市計畫程序提高法定容積之30%,未來透過都市計畫說明書明訂執行細節,將再進行都市計畫公開展覽及審議等程序,捷運黃線場站週邊土地將可受惠適用,且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現行增額容積實施 (含環狀輕軌及鐵路地下化鳳山計畫)及容積移轉實施範圍(含捷運紅、橘線、台鐵捷運化車站等),不受影響。
都發局表示,為鼓勵本市都市更新、危老建築物改建、捷運聯合開發、增額容積及容積移轉案件之開發,可能受限於建築技術規則之建築物高度比等規定,致建築物無法充分規劃設計利用之狀況,影響建築物重建意願。爰於本次修法將臨8公尺以上道路之建築基地,其建築物高度比適度放寬至路心1比5,且申請人亦可依原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4條規定擇優申請檢討,讓設計更有彈性且開發更具效益。
本次修法亦配合都市更新條例明訂都市計畫自擬或變更細部計畫門檻,如屬於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只要私有所有權人4/5、其面積4/5以上同意,就可以提出自擬或變更細部計畫,以因應都市更新之需要。另因應少子化、人口老化,部分私校在退場前後有活化之需要可設置社福設施;而配合產業發展並建構勞工友善環境,亦增加幼兒園與銀行可設置於甲乙種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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