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本縣公寓大廈建築有逐年增加情勢,公寓大廈起造人在取得建物使用執照前,需要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提列一定金額的基金由縣府代收,之後再撥付給公寓大廈作為公共基金使用,申請提撥基金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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