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花園都更案,前經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申請自行劃定都市更新單元,並經本府104年5月18日核准「劃定臺北市松山區敦化段一小段374地號等6筆土地為更新單元」,由麗晶公司擔任實施者,於104年11月10日擬具「擬定臺北市松山區敦化段一小段374地號等6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申請事業計畫報核,採「協議合建」方式實施,因中泰花園案就建築權利歸屬尚有訴訟爭議,故經審議會討論後,需請實施者就各陳情樣態確實整理相關回應,後續由更新處召開專案會議討論,更新處前於110年1月25日開會審議,已排定111年2月底再次審議。 本案都市更新案實施者麗晶公司申請拆除上開建物,因涉有未領得使照及產權登記建物,建管處依程序核發拆除執照後,於該執照附表註記:「本案拆除之房屋,如於拆除期間有他人對其拆除物相關產權有疑義時,應立即停止拆除工程,俟相關權利均釐清且所有權人為本拆除執照之申請人,方得繼續拆除」。嗣後經該案陳情人多次向本處表示確有產權爭議,本處爰於110年8月11日及110年9月16日函知拆除執照申請人麗晶公司,在相關權利未釐清前暫緩拆除。 查本案產權爭議尚未釐清,有關拆除執照業由麗晶公司提出展期申請,刻由本處審核中,並無故意拖延拆除執照過期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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