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近百年城市發展,遺留下許多老舊建築,早在建築管理制度實施前,這些堪稱跨時代縮影的老舊建築物,卻苦無合法建築物的身分,無法成為危老條例明定危老重建適用對象(應為合法建築物),又礙於建築環境窳陋、結構安全堪慮,重建需求急迫,針對這樣的老舊建築物參與危老,建管處特別簡化了許多合法建築物認定方式,併重建計畫一起認定合法建築物資格,節省了大半的審查時間。 臺北市合法房屋認定分為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2及33條規定補領使用執照,或是依同條例第35條認定舊有合法建築物資格;一般行政審查合法建築物檢討許多規定,然併危老重建計畫審認合法建築物則可免除防火避難及消防設備、無障礙設施檢討及結構安全鑑定等項目,其他許多文件因危老重建計畫已檢附,故無需重複檢附;文件項目一共由14項簡化至6項,執行至今已經3年半深受業界肯定,其他直轄市也隨之效尤。 臺北市危老併認合法建築物自107年7月5日北市都建字第1076095602號函發布「簡化合法建築物認定程序」以來,簡化許多審查項目及文件,對於有急迫重建卻苦無合法建築物身分的老舊建築物,確實有加速危老重建執行的效果,建管處處長劉美秀強調,危老施行期限為116年5月31日,時程獎勵遞減下,有計畫改建舊有建築物的民眾請盡速提出申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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