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政部營建署法條: 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 https://www.cpami.gov.tw/filesys/file/chinese/publication/law/law/20040505002203.... 各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時,應確實依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檢討規劃停車場用地需求標準,經檢討後不合上開辦法規定劃設停車場用地需求標準者,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一○○○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應依本部都委會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第四八七次會議決議之意旨,於都市計畫書規定「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如下表)。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直轄市、縣(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小組)審議同意者,或地方政府已訂定相關規定者,從其規定。」 ============================================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 停車場用地面積應依各都市計畫地區之社會經濟發展、交通運輸狀況、車輛持有率預測、該地區建物停車空間供需情況及土地使用種類檢討規劃之,並不得低於計畫區內車輛預估數百分之二十之停車需求。但考量城鄉發展特性、大眾運輸建設、多元方式提供停車空間或其他特殊情形,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市場用地、機關用地、醫療用地、體育場所用地、遊憩設施用地,及商業區、特定專用區等停車需求較高之用地或使用分區,應依實際需要檢討留設停車空間。 前二項留設之停車場及停車空間,應配合汽車、機車及自行車之預估數,規劃留設所需之停車空間。 ======================================================= 除以上規定外,部分縣市有關汽、機車停車位之設置,應依各縣巿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如: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都市計畫書中所載規定設置;未規定者,依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設置。但基地情況特殊者,得經都設會審議通過比照新北 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辦法規定辦理。 但也有部分例外,例如新北市針對合法建築物:因政府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後賸餘建築基地內建築物改建、增建部分就地整建者,其建蔽率、容積率、前後院之退縮規定及停車空間之留設,得不受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或都市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限制。
新北市建築物機車停車空間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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