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臺北市現行規定,83 年12 月31 日以前已存在之既存違建,除了危害公共安全或專案計畫優先查報拆除外,其餘得拍照列管,暫免查報拆除處分。另既存違建依現行規定在原規模無增加高度或面積之修繕行為,亦得拍照列管,無須優先查報拆除。 建管處處長劉美秀表示,違建係屬違法行為,市府限於人力資源,現階段既存違建在一定條件下修繕或變更,得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處理,然既存違建持續修繕行為,將有礙都市更新、整頓市容觀瞻或預防危害公共安全的發生,故目前北市府已啟動『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之俢正作業,對於83 年以前之既存違建將不得修繕,如有修繕行為,優先查報拆除,並預計修法通過後於民國112 年1 月1 日起實施。 劉美秀補充說明,既存違建之建築結構未經建築法或建築技術規則等相關規範檢討,其危害之程度較一般合法建築物高,倘發生火災,在建築結構已有受損情形之下,如仍有市民持續居住、使用,易產生發生危險之情形,故北市府自110 年9 月起經消防局橫向通報有發生火災者,建管處即依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26 條規定專案查報優先拆除,惟為訂定明確規範供民眾遵循,爰將相關文字內容納入「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修正條文中。 臺北市政府已於111年6月1日起至7月1日辦理「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告程序,並刊登於『臺北市政府公報』第101 期(網址:https://reurl.cc/9GLDjj)及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網站(網址:https://dba.gov.taipei/)。故倘於預告期間內有任何之建議或意見,均可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提出,北市府將列入後續修法參考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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