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都市計畫區內各土地使用分區的容積率,依該計畫區內的發展現況、人口等因素,會略有不同,並載明於該都市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另包含可額外增加的容積,如:設置騎樓沿街步道空間獎勵、開發時程獎勵等,但內政部為避免總容積失控及影響環境品質,遂增訂「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4-3條,並於104年7月1日起施行。
依上開細則第34-3條規定,各土地使用分區除增額容積及依都市計畫法第83-1規定可移入容積(即容積移轉)外,於法定容積增加建築容積後,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依都市更新法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地區:建築基地1.5之法定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0.3倍之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
二、前款以外之地區:建築基地1.2倍之法定容積。
那要如何計算呢?首先要先知道法定容積就是土地面積乘以容積率上限,假設建築基地為100坪土地,容積率為200%,法定容積就是200坪(100坪x200%),如果土地非位於都市更新法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地區,依上開規定不得超過建築基地1.2倍法定容積,最高上限則為240坪(100坪x200%x1.2)。
所以鄉親如果有建築需求,在規劃時應注意容積是否超過上限,以免日後要重新規劃而因此白忙一場,如有未盡事宜,請逕洽工商處(都市計畫科)邱小姐,連絡電話:037-559992,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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