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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陽台私自設置鐵鋁窗(具遮風、避雨及增加室內可用面積),如未經檢討其建蔽率、容積率及相關建築法規,恐涉及違章建築及違規使用等違反建築法相關規定之事項。
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已明確訂定適用對象及限制條件。
為使民眾安裝公寓大廈防墜設施時有所依循,並落實本條例第8條第2項修法意旨,內政部前以102年7月4日台內營字第1020806442號令訂頒「公寓大廈防墜設施設置原則」,並以同日台內營字第1020806442號書函請轉知所屬,家中有12歲以下兒童或65歲以上老人之住戶,設置之防墜設施如符合上開規定,管理委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自不能任意加以禁止。故為減少各公寓大廈設置防墜設施之爭議與強化防墜設施對於居家環境安全之重要性,請本縣轄內各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以兒童及老人安全為首要考量,全面檢視各社區之規約,並參照「公寓大廈防墜設施設置原則」規定,將設置防墜設施之辦法納入規約,勿讓墜樓事故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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