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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大隊行車安全距離交通宣導 |
今(110)年8月29日下午4時許,一輛國道客運行經國道3號北上37.6公里,疑因未保持安全距離追撞前方汽車,汽車往前推擠,釀成6車追撞事故,車禍釀成3人輕傷送醫,詳細車禍原因待警方進一步釐清。據悉,國道客運先追撞前方汽車後,汽車再往前推擠,釀成6車追撞事故,國道客運司機胸悶、另有自小客車2乘客肢體擦傷,3人均送往雙和醫院急救,所幸並無生命危險。本大隊呼籲民眾,高速公路車速快,駕駛人所需的應變視距較長,保持可隨時剎車停止之安全距離尤甚重要,交通部高速公路局針對108年事故分析後,發現肇事原因以「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就已占了42.53%,接著是「未注意車前狀態」占19.26%,再來是「變換車道或方向不當」占12.08%。此外,上午7點到9點及晚上5點到7點交通尖峰時間因車流交織多,用路人容易忽略「行車安全距離」之重要性,而發生較多A2類、A3類交通事故。不僅於此,以去年整體事故來看,肇事型態前三名為「追撞」、「同向擦撞」、「撞護欄」,而光是因「駕駛人因素」的事故件數就已佔80.95%,「其他因素」占14.31%,此二大類別約占肇事原因因素之9成以上,因此無論是何種車種的駕駛人,都應在道路上遵守安全道路駕駛觀念,除了要「正確變換車道」之外,在高速公路上也務必「注意前方車況」及「保持安全車距」。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為公尺。第一項規定如遇濃霧、濃煙、強風、大雨、夜間行車或其他特殊狀況時,其安全距離應酌量增加,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汽車行駛於長度四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時,其行車安全距離應依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另依同規則第16條第4款規定:「行駛於長度四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小型車應保持五十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大型車應保持一百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如因隧道內道路壅塞、事故或其他特殊狀況導致車速低於每小時二十公里或停止時,所有車輛應保持二十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按上述規則,行駛於國道3號時速為90公里的小型車應保持45公尺的安全距離,大型車應保持70公尺的安全距離;行駛於國道5號雪山隧道內之小型車應保持50公尺的安全距離;大型車應保持100公尺的安全距離。行進間安全距離的計算方式可參酌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2條:「車道線,用以劃分各線車道,指示車輛駕駛人循車道行駛。本標線為白虛線,線段長四公尺,間距六公尺,線寬一○公分。」,故一般道路的車道線(白色虛線)一實一虛合計為10公尺。也可以使用行車時間計算安全距離(秒距法),跟隨前車通過某一定點(如標誌、燈桿)的間隔時間,小型車應至少有2秒鐘之時距,大型車應至少有3秒鐘之時距。例如小型車於速限90公里之路段依最高速限行駛,其秒速約為90x1000/3600=25公尺,2秒行駛距離為50公尺,正好大於應保持之安全距離45公尺;大型車於速限90公里之路段依最高速限行駛,其秒速約為90x1000/3600=25公尺,3秒行駛距離為75公尺,正好大於應保持之安全距離70公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最後提醒用路人,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請駕駛務必保持充足之行車安全距離,共同遵守道安規則,才能確保行車安全。 國道第九公路警察大隊 關心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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