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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等於「殺人」?

酒駕問題一直以來都是政府及民眾十分重視的問題,酒駕事件也時常占據新聞的各大版面,政府也十分積極地從法律面來解決這樣的問題。目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的規定模式來看,目前刑法對於酒駕的認定,原則上是依據駕駛的吐氣酒精濃度進行判斷。只要駕駛的吐氣酒測濃度高於每公升0.25毫克,就會被以本條處罰。這樣的處罰模式我們稱之為「客觀處罰條件」,也就是只要符合特定的外觀,就能夠加以處罰。針對酒駕問題,民眾最常詢問的問題是:「酒駕肇事害人不淺,為什麼我們不一律用殺人罪來處罰呢?」其實在我國刑法的規定下,有所謂「間接故意」這樣的規定。依據刑法第13條第2項,行為人若是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能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的話,我們將他視為故意。搭配酒駕問題來看,如果搭配間接故意下去討論,我們似乎可以如此解釋:因為酒駕的駕駛知道可能會出事撞到人造成人死亡,卻仍執意要開車,所以具備有殺人的間接故意,應該要以殺人罪處罰。刑法在適用上,應該要基於案件的不同而做出不同的判斷。因此雖然說不能將每一個案件都以殺人罪處罰,但或許應該要視具體情況的嚴重程度,例如明明不會喝酒,但仍喝了兩罐高粱,爛醉如泥,且依然執意開車時,法官檢察官適時地以殺人罪判案、起訴,才是對酒駕問題的解決之道吧!空軍第七基地天氣中心 黃昕浩中士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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