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肺炎」(2019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延燒,防疫單位公告的追蹤管理機制一改再改,連帶引發了企業雇主給假與工資計算的爭議。一時之間,因應防疫單位歷次公告而出現的各種給假說明、懶人包,讓人摸不著頭緒。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勞動法專家─沈以軒律師提醒:掌握勞工無法提供勞務的「可歸責性」,問題可迎刃而解! 勞動部於1/22發布新聞稿,說明因應「武漢肺炎」防疫措施之勞工請假及工資給付規定,文中提到的「自主健康管理」,使不熟悉防疫措施名詞的企業雇主與人資主管一頭霧水。接著,防疫單位於1/27整理了一張「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圖表,解釋了「自主健康管理」的措施內容;然而該圖表同時提到「健康關懷」、「健康追蹤」、「自我健康觀察」等幾個頗為相似且勞動部過去未曾提及的名詞,引發更多疑問。隨著後續防疫單位因應疫情,不斷調整防疫措施與追蹤管理機制,而讓企業人資對於給假與工資計算感到無所適從。 沈以軒律師表示,各種勞工不能出勤的給假爭議,均應從「可歸責性」分析判斷,即可不受防疫名詞或內涵變動之影響。沈律師進一步說明,防疫的給假與工資爭議,依照勞工不能出勤的原因,大致可以區分「可歸責雇主」、「可歸責勞工」、「不可歸責勞資雙方」三種。 倘勞工係因職務上原因(例如:工作須接觸確診病患、或雇主安排自疫區返台)方遭致被隔離,不論隔離原因是「居家隔離」、「居家檢疫」、或是雇主為保險起見要求勞工不出勤等,其不能出勤皆屬「可歸責雇主」,雇主應照給工資。 反之,如果非屬職務上的原因(即勞工私人因素),但受到防疫單位以「居家隔離」、「居家檢疫」等措施限制勞工行動,亦即公權力介入致使無法出勤,屬於「不可歸責勞資雙方」之事由,那麼除非勞資雙方另有約定,否則限制行動期間,勞工可不必提供勞務或事後補服勞務、雇主也可不發給工資(但不可影響勞工之全勤或考績)。企業若過往曾設置性質接近的「災防假」或「天災假」,可以參照處理。此時勞工若希望不影響工資,可基於個人意願考慮申請特休或補休;但雇主不可強制勞工以特休或補休抵充、或要求勞工申請事假。 沈律師最後補充,至於其他未限制行動的防疫措施(如「自主健康管理」),則視「不出勤」決定由誰發動來判斷。倘由雇主發動,要求勞工在家不出勤,則不出勤「可歸責雇主」而應工資照給;反之,若勞工發動自主隔離,則不出勤「可歸責勞工」,應以勞工自身假別(特休、補休、事假)申請,或有就醫事實則可請病假。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執行長林由敏亦表示,其實企業雇主、人資主管,不僅僅應該依照防疫機關指示,適時調整企業防疫工作;更應隨時掌握行政機關最新函釋、及司法機關最新勞資訴訟判決,以適時調整企業步調、維繫正常勞資關係。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每月均辦理「勞動法人資讀書會」,由沈以軒律師針對每月新修法令、函釋與判決逐一整理並提供案例解析,109年2月讀書會內容即針對「武漢肺炎」(2019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所引發的請假假別與工資給付爭議,提供學員案例解析與因應說明,建議企業雇主、人資主管可善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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