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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2024/12/01 02:12:00 PM
發稿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 修改新聞稿
關於近期幼兒園案件教育局長嚴正駁斥議員的全數不實指控[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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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s://www.gov.taipei/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回應新聞稿   請轉交文教記者

業務聯絡: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蔡曉青科長 (02)2720-8889轉1417

                    陳淑瑜股長 (02)2720-8889轉1416

新聞聯絡: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秘書室    余品瑩督學 0930-936-532

【發稿日期:113年12月1日】

【主題:關於近期幼兒園案件 教育局長嚴正駁斥議員的全數不實指控】

【臺北報導】對於議員聲稱教育局對近期本市教保服務機構不當對待幼生事件「市長三大承諾跳票」等指控,教育局長湯志民駁斥,全部都不是事實。議員誤用停聘、停職及解聘等法律用詞,胡亂指控「市府拖了三個半月才對該教保員停職」,教育局再次嚴正駁斥:

(一)教育局於8月19日接獲通報,8月20日即函文命陳姓教保員「停職」。「停聘、停職、停止契約執行或停止運用關係」的差異則視教保相關人員身分之不同而分別適用,其法律效果均為一致。依據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10條第4款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違法事件後,教保相關人員依法有暫時停聘、停職、停止契約執行或停止運用關係之必要者,應通知教保服務機構或學校予以暫時停聘、停職、停止契約執行或停止運用關係。」議員前多次修改臉書文字為「三個半月才停聘/停職」,顯示議員之法律專業素養不足。

(二)停職的效力除了令其無法於全市幼兒園任職,同時府內也與社會局橫向聯繫,令其不得服務於托嬰、其他教育場域(學校、補習班等任教),此為市府保護幼生之手段。

(三)教育局於調查完畢後,即於11月11日經認定委員會決議處以解聘、終身不得擔任教保服務人員,這是因為要將其「解聘、免職或終止契約關係」必須符合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各款規定。

(四)議員昨日質疑市府未立刻停止委託經營合約事,亦非事實。教育局於11月20日即發文請國防部與受託經營之德育護理健康管理學院於一個月內終止委辦契約。

 
 

  本案市府於接獲校安及家防中心通報當天就組成府級跨局處緊急應變小組、第一時間保存並調閱近兩個月監視器等證據、同步主動聯繫司法機關;調查過程中,除了調閱監視器資料,也陸續做了10場次訪談,以最快速度完成調查,主動發現此前未通報過的另外兩案,也都在第一時間分案、命其停職、認定後懲處。

 
 

  本局重申,司法程序之羈押、起訴與幼教法規之「停職」、「解聘」意義不同。陳姓教保員於9月10日始遭檢調羈押於看守所,至11月2日遭起訴,迄今未有一審判決,遑論判決確定。議員質疑本局於其起訴後始以裁罰、停聘並非事實,本局完成行政調查後即裁罰,處最重60萬元罰鍰且解聘、終身不得擔任教保服務人員,餘兩位涉案人員裁罰40萬元及4年不得聘任、任用或進用為教保服務人員。

 
 

  針對議員指控本府未檢討稽查人力資源一節,事實上,市府已於10月間核定本局2名專責之違法對待幼生事件調查人力,預計將於本月中旬再核定2名,未來類此重大案件之處理將組成團隊運作,就受理通報、調查、閱覽監視器、訪談當事人、與檢警司法單位橫向聯繫、提供家長單一聯繫窗口、幼生協助輔導等工作明確分工,精進調查效能。

 
 

  類此幼生保護事件之行政調查,倘涉及刑事偵查,當事人又遭羈押,調查小組面臨的困境是:部分幼生及其家長不願接受訪談,或幼生表達能力有限,調查難度倍增。本案本局於9月24日行文請地檢署協助安排訪談陳姓教保員,地檢署於9月25日表示行政調查不得干擾司法偵查,拒絕本局人員進入看守所訪談陳姓教保員,亦否決調查小組以任何形式讓其陳述意見,以致調查小組僅能於有限時間內大量調閱監視器畫面,盡力釐清,做出調查報告。

 
 

  本案調查期間教育局發現經國三民非營利幼兒園亦有幼生受害,本局立即積極聯繫幼生家長,並再次企圖取得陳姓教保員之陳述意見。惟陳姓教保員起訴後,已改由承審法官羈押,本局於11月26日始獲臺北地方法院同意,於12月上旬進入看守所訪談被告。幼兒部分,則考量幼兒有家長陪同接受訪談之需求,盡力配合家長時間進行訪談,嗣後將儘速完成調查報告。為避免有其他潛在被害人,亦發放書面陳述意見由家長協助填寫,逐一清查不漏接。教育局也在第一時間成立單一窗口提供家長聯繫,並由教育局與社會局積極提供輔導諮商資源。

 
 

  教育局湯志民局長表示,市府第一時間就積極全力處理,為的就是與孩子及家屬站在一起。湯志民局長抨擊,兒童保護案件不應被議員扭曲為政治操作的工具,也一定會捍衛兒童權益以及相關同仁與認定委員的調查努力。本局呼籲外界,支持違法對待幼生案件之行政調查,亦請民意代表勿混淆視聽,誤解行政處分與司法程序,藉以攻擊市府。不管行政、立法、司法都應以兒童保護為核心關懷,針對本案,市府已嘗試與司法單位聯繫,交換證據資料,或取得行為人之意見陳述,謀合行政調查與檢調偵察合作之可行模式,使調查報告趨於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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