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信子台北報導)
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在2015年國際人權日發表演說提到:「值此人權日,讓我們再次承諾保障基本自由和保護所有人的人權。」言簡意賅道出不分貧富、貴賤人人都應享有基本人權。台灣正逢國際兩公約施行法上路六年,呼應聯合國人權日,由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等11個公益、學術團體共同舉辦「論事實之認定原則與人權保障──以刑事、行政爭訟議題為中心」論壇,多位專家學者就個人法稅專業領域提出精闢見解,並呼籲政府落實正當程序、依法行政,讓人權在每一件個案中落實,成為普世的價值。1月9日(週六)中視頻道上午八點半神氣家族《捍衛人權的勇者》將繼續播出實況,太極門網站www.taijimen.org也同步播出。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洪英花談到,國家帶給人民的兩大痛苦為稅法與刑法,而司法帶給人民的兩大痛苦是「案件牛步化」及「裁判品質不當」,二者都牽動到認定事實及法律適用,「案件牛步化」浪費人民的生命,而「裁判品質不當」造成司法不公,傷害正義跟人權。她談到指標性的案件牛步化如「流浪法庭30年」及「太極門案件」刑案歷經10年纏訟,稅務訴訟纏訟近20年,造成人民無止盡的痛苦。
洪英花表示,法令多如牛毛,難免會掛一漏萬,因而探求法律的解釋,首重文字解釋要忠於原意,法律有千萬條,有時候會趕不上社會的脈動,因此必須把整個法律體系拿來做整體的探討,才能恢復法律的原意。她談到司法人在適用法律不可信守單純的條文,如果有疏漏趕不上時代的文字一定要加入法律的規範目的來做思考,這樣才不會傷害人民的權利。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鄧衍森認為,為了避免不當的事實認定,導致不當的審判與冤獄,在事實認定上,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範,如果那個法是惡法,尤其是稅法,當它違反人權時,必然產生不當的課稅,鄧衍森指出,事實認定如果掌握者是在忽視人權的情況之下,那麼後果是不堪設想!為了避免在法治的空洞內涵下造成權力的濫用,要用人權這個實質的價值來填補。鄧衍森呼籲,人權是每一個人都要努力的方向跟價值,人權不是國家給我們的,是自然擁有的權利,不是因為有公約之後才有的,國家應將人權作為施政的指標與方向,政府有應然的義務來保障我們的人權!
匯智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王明懿以纏訟近20年的太極門案,探討稅捐事實認定與證據法則,她談到事實認定有「自然的事實」與「法律的事實」,太極門弟子以個人的稅後所得,根據自己的自由意識贈與掌門人的敬師禮,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這是「自然的事實」不容第三者附加任何法律來自圓其說。她談到國稅局核發稅單明顯有多處違法濫權,一開始所得性質未經調查,繼而調查程序不符合法律的正當程序,根據證據法理證明稅單自始違法,國稅局應本於職責依行政程序法第122條於發現錯誤時,主動撤銷違法稅單,而其主管的行政機關也應本於監督的職責,正視事實調查的結果,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所有的課稅處分,終結稅務冤案,落實憲法及國際兩公約保障的基本人權。
前司法院大法官暨副院長城仲模談到,從一開始太極門課稅額便是捏造出來的,這個變造、假造出來的自始都是無效,如以科學來分析做為證據的基礎,太極門的案件是受到相當的委屈和冤枉。他提到人權的加害者,往往都是掌握公權力的人,在人權歷史上,人權絕對是靠血淚去爭取來的,所以如果沒有時時監督政府的公權力,並自我奮發、自我珍惜去開創更多的人權,那人權便會悄然流失。
遵守正當程序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內涵,違背正當程序的行政行為也是違法,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暨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特聘教授黃俊杰談到,大法官釋字309號,稽徵機關或財政部依所得稅法第83條之1對納稅人進行調查必須基於:一、調查方法必須符合正當程序。二、舉證順序是稽徵機關先有調查事實責任,同時當稽徵機關調查結果證明納稅人有逃漏稅情事時,納稅人對有利於己之事實,應負舉證之責。他以太極門冤案為例談到,根據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判決,稽徵機關未在調查之前逐案報經財政部核准,亦未經被調查人書面的同意,直接調查銀行資料,並逕行推計課稅,明顯違反所得稅法第83條之1,因此81年已經確定的判決,明顯違反調查的正當程序,已經構成了稅捐處分的重大瑕疵,依法應該程序重開。
黃俊杰直言,正當程序是法治國家的核心價值,當稅捐的公權力違反正當程序而構成人權侵犯時,司法應對公權力的行使站在中立、公正第三者的立場,發揮維護正當程序的功能,他呼籲希望透過有良知的法官,對於行政機關未善盡法定程序做出指正,讓人權在每一件個案中落實。P1:台北地方法院法官洪英花談到,指標性的案件牛步化如「流浪法庭30年」及「太極門案件」刑案歷經10年纏訟,稅務訴訟纏訟近20年,造成人民無止盡的痛苦。
P2: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鄧衍森呼籲,人權是每一個人都要努力的方向跟價值,人權不是國家給我們的,是自然擁有的權利,不是因為有公約之後才有的,政府有應然的義務來保障人權!
P3:匯智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王明懿談到太極門案中國稅局核發稅單明顯有多處違法濫權,應本於職責依行政程序法第122條於發現錯誤時,主動撤銷違法稅單,落實憲法及國際兩公約保障的基本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