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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2016/01/09 02:27:00 PM
發稿人:陳梅 | 修改新聞稿
行政程序法117條不能只是擺著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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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117條不能只是擺著好看 
 記者徐敏/台北報導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實務上卻看到國稅局把117條放著不用。台灣「萬年稅單」問題嚴重知多少?一張被訴願機關或法院認定的違法稅單,因為稅捐機關始終堅持原見解,不願認錯,只將稅額刪刪減減,完全不受核課時效限制,不斷重複發出稅單,形成無止盡循環的「萬年稅單」,這要叫小老百姓如何是好?本週日(1 /10)晚間六點到七點,FM89.3快樂聯播網「TORO刑男大律師」節目,將摘錄由NGO團體及民間團體舉辦的「呼應聯合國國際和平日-論有效救濟與人權保障」論壇中,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系主任黃士洲與智會計師事務所王明懿會計師與談的精彩片段,針對重大人權保障案件-太極門冤案以及行政程序法117條,提出對行政救濟效能的省思。 
  
 智會計師事務所王明懿會計師指出,太極門稅務冤案,其實在96年已經經過法院三審判決確定無罪無稅,並認定弟子的敬師禮是贈與,依法屬於免稅所得。因為刑事案件的調查過程比一般的行政調查行為更嚴謹,行政機關以及行政法院都應該要給予尊重。但行政法院常常會將原處分撤銷發回,又命稅捐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等於鼓勵稅務人員就隨便查,反正你(人民)就打復查,復查之後就是打救濟,救濟以後又發回來我(稅捐機關)這邊,然後就繼續打。這樣的輪迴救濟對納稅當事人來講,無疑是一種折磨。」 
  
 王明懿進一步指出,100年12月19號,行政院秘書長主持跨部會議時,希望能夠有效終結這個稅務糾紛,當時決議刑案的不實起訴資料,不該再採用,而應該回到法理的依據,本乎職責做調查。所以國稅局依照會議結果,公告2個月,做所得性質的調查。經過兩個月公告調查的結果,總共有7401份的申明表,都主張敬師禮是贈與,應該要依法終結冤案,可是國稅局並沒有接受約束,反而繼續開單,「行政單位漠視調查證據,違反誠信原則,那人民能夠如此一而再,再而三的遭受欺騙嗎?」王明懿表示期盼租稅能夠有效的救濟,稅務人員能夠本於行政程序法117條,撤銷自始不存在的違法稅單,彰顯民主法治。 
  
 黃士洲指出,因為行政法官都被當作通才,即便沒有學過也要會判,自然在遇到比較不熟悉領域時,在有限的時間之內,因結案壓力,就必須做出安全的判決:第一種原告之訴駁回,第二種原處分撤銷,後面加一句,發回原機關重為適法之處分。因此人民透過行政訴訟程序,得到的是回到原點,讓有效救濟的「有效」,打一個很大的問號。  
  
 黃士洲指出,以稅務訴訟來說,納稅義務人跟稽徵機關對戰的勝率,司法院公布是16%,但學者逐案分析出來只有6%,司法院的高層官員就曾說不論是6%、16%都是太難看的,這代表在這種權利不均衡的情況之下,行政機關不會對自己的行政做更加完善的努力,因為他至少有84%甚至到94%的機會原處分會維持。另外,站在行政機關的觀點,如果今天用行政程序法117條跟128條把案子翻案了,那將置正統的行政救濟管道於何地呢?是不是就可以忽略依時間行政救濟,而造成所有的案子都直接主張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跟128條,要求原處分機關自為撤銷。又如果案件是經過行政救濟而確定的,就會產生既判力,此時又翻案,會不會產生行政權跟司法權權限劃分的問題?行政機關必須考量行政責任,是由翻案的行政機關,甚至主導翻案的行政官員來承擔!  
  
 黃士洲指出,法律的創設是為了解決紛爭,並讓社會更加祥和。現在行政法的教科書已經改寫,行政處分是推定有效而不是推定合法,稽徵機關或行政機關必須主動公開程序,掌握證據,並且進行公開的調查,才能夠defend自己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所以如果認為過去某些案子,是對人權的羞辱或是人權很不好的負面紀錄,今天就該平反,讓這些人不再受冤屈。很多人認為翻案會造成違反法律安定性,其實稅捐是相當單純的,不會牽扯到太多的第三人,跟結婚登記不一樣,如果否定了50年前的結婚登記的效力,就可能導致後來的子女、孫子女的這個身分關係產生變動,稅務的處分與法安定性,未必能夠畫上等號。從程序的公開性來看,現在是資訊快速流動的時代,只有資訊的公開,讓所有的認識字的人,可以好好的檢視原始的文件,了解箇中的問題,並且體會到這整個過程所要達到的價值。  
  
 面對現今司法、稅法與人權等黑箱現象,民眾需要比政府更聰明,才能監督政府,才可能讓國家機器擺脫暗黑的官僚文化,成為透明公開保障人權的陽光政府。更多精彩內容請上WPN世界民報網站http://www.worldpeoplenews.com/audio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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