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旨揭獎章頒給作業依該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及「專業獎章頒發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如有符合推薦資格者,請參照「請頒本獎章事實表填寫說明」填寫「請頒本獎章事實表」(1式2份)於110年3月31日前填送後以掛號郵寄該署彙辦(以郵戳日期為準,逾時不予受理),以利進行審查作業。 三、附件表格資料,亦可至該署網站(https://www.epa.gov.tw/)→「環境主題」→「環評與教育訓練」→「環境教育資訊系統」→「歷史資料」→「社會環境教育」→「環保專業獎章」下載使用。 四、倘有疑問,請洽該署辜鈴雯小姐,電話:(02)2311-7722分機2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