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110年1月起停止核發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卡,以下列4類文件皆可作為福利資格證明:
1.總清查結果通知書
2.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核定公文
3.區公所開立之證明書(全國均可使用,如公文遺失得至戶籍地所在區公所申請)
4.台北通APP金質會員系統畫面(可隨時檢視福利身分)
本市110年1月起停止核發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卡,以下列4類文件皆可作為福利資格證明:
1.總清查結果通知書
2.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核定公文
3.區公所開立之證明書(全國均可使用,如公文遺失得至戶籍地所在區公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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