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今(7)日媒體報導「悠遊卡總座小凱條款」,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說明,臺北市政府於105年11月11日訂定「臺北市政府派任或推薦至悠遊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轉投資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薪資標準規範」,續為加強投資事業管理監督,針對本府派任或推薦至悠遊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轉投資事業之主持人(董事長、總經理)支薪合理性及衡平性予以統一規範,於110年3月9日修正上揭人員之待遇不得超過捷運公司同級人員待遇,並自下一任人員適用。
交通局表示,有關「悠遊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或 ...除有特殊原因或考量,專案報經臺北市政府核准者外,均應依上開規定辧理」之規定於105年11月已存在,並非本次修正之條款。當初制定此條款係考量在市府強化轉投資事業監督管理機制外,仍須尊重其董事會及公司治理機制,非關本次悠遊卡公司之人事案。另悠遊卡公司本次新任總經理為該公司推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總經理職務,尚非上述「標準規範」所規範之派任或推薦的人員。至本府110年3月9日修正之上述「標準規範」,悠遊卡公司亦回函表示,未來之核薪會尊重市府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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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車禁行騎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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