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議會於110年5月12日三讀通過「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修正草案,起造人持有待銷售住家用房屋優惠稅率期間由3年縮短為1.5年,房屋稅率則從1.5%調高為2%,新制將自今(110)年7月1日施行,此次調整僅限於起造人,對於一般民眾並無影響。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表示,財政部103年修訂「房屋稅條例」將非自住房屋稅率修正為1.5%至3.6%區間,由地方政府依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本府配合修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自103年7月1日起,納稅人在臺北市持有非自住房屋最高按稅率3.6%課徵房屋稅。實施後,勞工宿舍、公有BOT學生宿舍、社宅及起造人興建房屋等都受到影響,本府配合實務進行檢討,因起造人興建住宅房屋銷售,可增加市場供給,故於104年9月提案,起造人待銷售期間1年適用房屋稅率2%,另財政部106年函示,起造人興建房屋如不具囤房性質,房屋稅率宜從最低法定稅率1.5%起考量。復經議會106年7月審議通過,自106年7月1日起,待銷售期間3年內適用稅率1.5%,已實施至今。 財政局說明,本府原提案內容為起造人待銷售期間1年內適用稅率1.5%,係考量起造人在取得使用執照後於1年內銷售並完成移轉登記房屋占核發使用執照房屋已近7成;又自109年起,房市明顯回溫,109年1月及2月取得使用執照房屋,於1年內銷售超過8成,顯見應檢討縮短起造人適用優惠稅率之待銷售期間。案經本市議會三讀通過,起造人待銷售期間由3年縮短為1.5年,稅率則從1.5%調高為2%,預計自今年7月1日施行,希望起造人能加速釋出房屋,增加房屋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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