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移工向勞動部1955專線申訴雇主扣留其薪資作為違約金的情形,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表示,為保障勞工權益,如移工有為雇主提供勞務的事實,雇主應按勞動契約給付薪資,不得擅自扣留,否則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及第67條第1項規定,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陳信瑜表示,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外國人工資,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人本國文字的薪資明細表,記載實領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工資給付方式等。 同條文第4項也規定,第一項工資,除外國人應負擔的項目及金額外,雇主應全額以現金直接給付,若以其他方式給付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交予外國人收存,並自行保存一份。 另外,依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7月11日勞職管字第1000502517號函釋,外籍勞工於行蹤不明前如有為雇主提供勞務的事實,雇主應按勞動契約約定給付薪資,如外籍勞工日後發生行蹤不明的情事並經查獲者,雇主也應返還勞工應領取的薪資,不得扣留其薪資作為違約金。 陳信瑜呼籲,工資是勞工工作的報酬,為保障勞工權益,依法不得擅自扣留移工的薪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違法者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及第67條第1項規定,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若移工不當個人行為造成雇主或被看護人身體、人格、財產等權益受有損害,雇主應循法律途徑提起訴訟,避免擅自扣留移工薪資,後續遭受巨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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