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C電子產品如手機、電腦、攝影儀器等周邊設備已經成為大眾處理公務或休閒娛樂活動中不可或缺的存在,因其具有便利性與網路傳輸功能亦容易成為有心人士隨手可得的數位犯罪工具,邇來發生多起偷拍他人私密照後擅自散布、據以勒索財物、感情,或在數位平台違法分享性隱私影像等社會新聞,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提醒民眾,未經同意拍攝他人裸露影像已經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1項第2款妨害秘密罪之要件:「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若是涉及散布情事,則同時觸犯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罪。
即使是在得到同意的基礎上,為保護自己與他人的隱私權,仍建議不要以交往紀念、討好伴侶等理由拍攝留存性愛影片或是裸露照片,避免發生惡意流傳或檔案遭侵入盜取之情形;如果發現遭人偷拍私密照並有散布、販賣等情況發生時,可以參考下列方法因應之:
本隊呼籲民眾,為預防性犯罪情事,約會應慎選地點,以公共場所或大眾得出入之場所取代私人住宅、慣常居住的旅館飯店,萬一遇到危險可即時求救,並降低有心人士特意架設攝影工具偷拍性私密影像的風險。